塔吊使用前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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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申请:
(1)特种设备的使用者具有合法身份的证明;
(2)所使用特种设备是合法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的特种设备;
(3)特种设备原已办理了使用登记。
二、办理材料
适用于改造变更、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更名变更提供,按不同设备填写不同表格。
适用于更名变更提供,使用管理人为单位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使用管理人为个人的(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提供个人身份证。
适用于改造变更提供,如改造合格证等,与原件核对。
适用于改造变更提供,与原件核对。
适用于原单位变更、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变更提供,与原件核对。
适用于改造变更、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原单位变更、更名变更、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变更提供。
适用于改造变更、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原单位变更、更名变更提供。
适用于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变更提供,与原件核对。
适用于产权单位与使用登记证上使用单位不符合,产权单位办理单位变更提供。
适用于更名变更提供。
委托他人办理时提供,提交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原件核对,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需由其本人签名。
委托他人办理时提供。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适用于改造变更):
(1)申请。
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特种设备电子监管外网系统(http://ses.gdqts.gov.cn:8091/gdtsout),或进入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分厅(http://sp.st.gov.cn/),进入汕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窗口系统,点击“在线申办”提交相关材料,网址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实施机关人员2个工作日内按照接件要求对电子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预受理意见。实施机关对电子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在网上签收;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退回原因;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纸质材料。
实施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实施机关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后,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逾期未告知的,则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审查配合。
受理后,实施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对办理条件进行现场核查。符合许可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告知理由。
(4)获取办理结果
审查通过后,发放《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者邮寄送达的方式取得办理结果。
(5)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9号)第二十二条,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市质监部门将指派两名以上核查人员进行现场核查。被许可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
(6)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适用于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变更、原单位变更、更名变更、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变更):
(1)申请
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变更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原单位变更、更名变更,申请人应自特种设备使用情况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可通过窗口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实施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实施机关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后,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逾期未告知的,则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审查配合。
受理后,实施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对办理条件进行现场核查。符合许可条件的,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变更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原单位变更、更名变更、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变更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于一次申请登记数量超过50台或者按单位办理登记的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出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告知理由。
(4)获取办理结果。
审查通过后,对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信息予以变更,发放《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者邮寄送达的方式取得办理结果。
(5)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9号)第二十二条,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市质监部门将指派两名以上核查人员进行现场核查。被许可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
(6)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西厅质监窗口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2017年)
3.8.4更名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名称变更时,使用单位或产权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单位名称变更的证明资料,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到登记机关办理更名变更,换领新的使用登记证。2台以上批量变更的,可以简化处理。登记机关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2017年)
3.8.5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变更使用单位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按本规则2.14条的规定办理的相关证明材料,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右上方标注“超设计使用年限”字样。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2017年)
3.8.1改造变更特种设备改造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改造质量证明资料以及改造监督检验证书(需要监督检验的),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2017年)
3.8.2移装变更3.8.2.1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和移装后的检验报告(拆卸移装的),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3.8.2.2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
(1)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原登记机关应当注销使用登记证,并且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向使用单位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格式见附件E);
(2)移装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移装后的检验报告(拆卸移装的),按照本规则3.
4、3.5的规定向移装地登记机关重新申请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2017年)
3.8.3单位变更
(1)特种设备需要变更使用单位,原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产权单位凭产权证明文件,持原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2)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按照本规则3.
4、3.5要求重新办理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2017年)
3.8变更登记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改造、移装、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按单位登记的特种设备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的,相关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按照本规则3.8.1至3.8.5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办理特种设备变更登记时,如果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中的有关数据发生变化,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产品数据表。变更登记后的特种设备,其设备代码保持不变。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
全文条款表格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年)
第二十二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管理人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申请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该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人;
(二)申请人按照规定聘用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该特种设备的管理、作业工作;
(三)该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等符合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属于需要调试的成套设备或者机组的,使用管理人可以自投入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年)
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或者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人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法律依据: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文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使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并建立数据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查询服务。
第四条 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
第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第六条 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三)产品合格证;
(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六)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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