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自愿离婚需要什么证件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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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协议离婚时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 户口所在地 的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否则,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我国 办理离婚登记 的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当事人申请离婚,应当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 1、户口证明; 2、 居民身份证 ; 3、所在单位、 村民委员会 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4、 离婚协议书 ; 5、结婚证。 此外,还应当交付 办理离婚证 及存档所需的单人免冠照片(根据不同地区的要求提供),并按照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填写《离婚申请书》。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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