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残疾人有哪些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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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残疾人的补贴如下: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一级、二级残疾人为每人每年800元;三级、四级残疾人为每人每年400元;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根据残疾人困难程度制定分档补贴标准;
3、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扩大范围,提高标准;
4、残疾人职工(含创业者本人)工资及社保支出等费用可按双倍费用计入公司运营成本;
5、残疾人员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营业收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予以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但有几点注意事项,详列如下:
(1)持证残疾人不方便出行的,可由亲戚带齐所需材料来代办;
(2)持证残疾人在外地,暂时无法回来更换的也无需着急。期满后持证残疾人需在六个月内提出换领申请,期满免费换领新证,可不重新进行残疾评定。残疾证到期后还有半年使用期限,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合理安排时间回来换证,但切记别超过六个月,或者需要重新鉴定;
(3)到期的残疾证,持证残疾人带上所需材料过来更换。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一级、二级残疾人为每人每年800元;三级、四级残疾人为每人每年400元;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根据残疾人困难程度制定分档补贴标准;
3、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扩大范围,提高标准;
4、残疾人职工(含创业者本人)工资及社保支出等费用可按双倍费用计入公司运营成本;
5、残疾人员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营业收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予以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但有几点注意事项,详列如下:
(1)持证残疾人不方便出行的,可由亲戚带齐所需材料来代办;
(2)持证残疾人在外地,暂时无法回来更换的也无需着急。期满后持证残疾人需在六个月内提出换领申请,期满免费换领新证,可不重新进行残疾评定。残疾证到期后还有半年使用期限,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合理安排时间回来换证,但切记别超过六个月,或者需要重新鉴定;
(3)到期的残疾证,持证残疾人带上所需材料过来更换。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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