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移民合理避税的方法具体有哪些
1、收入低、财产少且有长居美国意愿的配偶当绿卡申请人,另一方暂不申请
以EB-5申请投资移民者,应当在投资前做好规划。当夫妻计划申请移民时,以 收入低、财产少的配偶 当绿卡 主申请人 。例如,只以太太一人申请绿卡,那么先生在美国以外的资产,就不会有海外所得课税问题;同时太太名下的财产也要在移民前做好规划,最好不要以个人名义拥有美国地区之外的资产,因为按照美国税法要求,绿卡持有者必须公布其在海外持有的公司股份,同时申报其海外拥有的金融账户(包括银行账户、投资账户、人寿保险账户以及自己控制的公司的银行账户)。因此,以收入低、财产少的一方作为申请人,不仅可以避免美国所得税,还可避免遗产税、赠与税或是弃籍税,同时简化报税内容。
如今 中美 十年签证 已经出台,对于移民美国的最主旨目的在于子女美国教育的家庭来说,这方法将更为简单可行。
2、移民前考虑财产处分与否的差异
由于美国税制基本上是就已实现的损益课征税款,故若在移民之前就做好税务安排,考虑财产处分,可以达到一定的节税效果。例如,资产组成中若包含“股票”及“不动产”等,在移民前可考虑 先将账面上有赚头的股票先行出售,获利了结 ,等 移民后 有意继续长期持有的股票 再陆续买回 ,如此便可垫高持有该股票的取得成本,且移民前出售的交易资本利得部分并无须课到美国所得税;至于账面上为亏损的股票则可继续保有,将来移民后再行出售,出售的成本仍是追溯至移民前原始的取得成本,因此移民前已发生的账面损失还有机会在移民后实现,可以抵扣其他的资本利得。
3、避免绿卡取得前成为税务居民
在取得临时绿卡之前,申请人如果常常以 商务签证 (B1或B2)赴美国考察,前一年度在美国停留时间超过183天或前三年依照美国税法规定加权计算超过了183天,按照美国税法将成为 美国税务居民 ,要和普通美国公民一样纳税,故要谨慎小心。
4、海外工作,美国免税
美国税法规定,美国居民如果在海外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有可能享受97,600美元(2013年)的 境外劳务免税额 ,即一年内在海外居留逾330天方能享有这项免税额,且仅适用于劳务收入,最常见的情况就是美国公民派到中国的薪资收入。
但就绿卡持有者而言,确实有所矛盾的,因为绿卡持有人需要表现出长期在美国居留的意愿,否则绿卡可能会被没收。因此,若绿卡持有者半年内不能回美,但能提出合理理由,则可申请“回美证”,其有效期为2年。这样一来,将绿卡和回美证配合使用,即可合法在海外居留一年到两年,既符合移民法的要求,同时还可享受税法规定的免税额。
5、巧用赠与税和遗产税
在中国,没有所谓赠与税或者遗产税的问题。但美国就不同了,赠与税和遗产税都是税率较高或者说极高的税种,因此在这上面必须做好事先规划。
第一、美国赠与税和遗产税可以放在一起来看。根据美国政府现行的税收法律和政策,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考虑合理避税。最为重要的一点是,在成为美国的“外国居民”之前,对于美国境外的财产,外国公民可以毫无美国报税顾虑地赠予给自己的孩子。
第二,成为美国的“外国居民”之后,每个人每年的赠与税免征额度是13000美元。也就是说,夫妇两个人每年可以将26000美元不缴赠与税地转移给自己的孩子。
第三,对于美国的“外国居民”的赠予税和遗产税有一个500万美元的终身免征额度。也就是说,如果赠予超过13000美元的部分选择不缴赠予税,那么这个超出部分的金额会从这个终身额度中扣除,直到这个额度耗尽为止;如果没有提前使用这个终身免征额度,那么遗产的征税计算时会享有该500万元的免征额度。
6、准备移民时资产项目之净值报告,供放弃美国绿卡或美国籍的弃籍税申报时使用
在向移民局递交财产申报文件时,一定要副本留底,以便将来供报税会计师参考,了解哪些财产已经向移民局申报;此外,为避免未来资产出售计算资本利得之困扰,最好将移民报到时申请人与附带申请人名下的全部财产,请公证协力厂商鉴价机构出具资产项目的净值报告,这样如持绿卡八年或入美国籍后,但后需放弃美国绿卡或是美国籍弃籍时,才可确认移民时的成本,以明确核计弃籍税。
美国实施 全球征税 且政府执行力度较强,但往往有不少非税务专业人士在拿到美国绿卡时还不清楚美国的税制规定,等到必须缴纳各种税款时才明白绿卡身份所附带的义务。在此,我提醒各位有意进行EB-5投资移民计划的投资者,在萌生美国移民打算时就要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着手进行资产规划,了解清楚资产性质和资产背景,才可在移民后合理、巧妙地避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