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调整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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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言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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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关于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目前存在着三个主要的国际公约,即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1955年 9月28日在海牙订立的《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海牙议定书》)和1961年 9月18日在墨西哥瓜达拉哈拉签订的《统一非缔约承运人所办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以补充华沙公约的公约》(《瓜达拉哈拉公约》)。它们分别调整着不同国家货物运输方面的法律问题。截至1982年2月18日止,参加和批准《华沙公约》的共有132个国家和地区;参加和批准《海牙议定书》的有100个国家和地区;参加《瓜达拉哈拉公约》的,至1982年2月18日止,共有60个国家和地区。中国先后于1958年7月15日和1975年基咐 8月20日递交了加入《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的通知书,上述两公约分别自1958年10月18日和1975年10月15日起对中国生效。

法律依据:《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本公约适用于所有以航空器运送人员、行李或者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运输。本公约同样适用于航空运输企业以航空器履行的免费搏旁纯运输。

二、就本公约而言,“国际运输”系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不论在运输中有无间断或者转运,其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是在两个当事国的领土内,或者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而在另一国的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任何运输,即使该国为非当事国。就本公约而言,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两个地点之间的运输,而在另一国的领土内没有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不是国际运输。

三、运输合同各方认为几个连续的承运人履行的运输是一项单一的业务活动的,无论其形式启雹是以一个合同订立或者一系列合同订立,就本公约而言,应当视为一项不可分割的运输,并不仅因其中一个合同或者一系列合同完全在同一国领土内履行而丧失其国际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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