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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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被使用的作品必须已经发表;使用作品的目的必须是出于非商业所用;合理使用不应 侵犯著作权 人的 著作财产权 以外的其他合法权力;合理使用还需尊重被使用 作品著作权 人的著作人身权,使用作品必须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作品的出处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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