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中对物业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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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民法典中关于物业费的规定有:
1、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这是业主的义务。
2、业主若是在期限内没有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进行催告,业主在合理期限届满时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依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3、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前提是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
4、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热、供水、供电、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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