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撤销新疆省建制,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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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撤销新疆省建制,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新疆和平解放,开创了新疆历史发展的新纪元。民主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同年9月7日,周恩来在向全国政协会议代表所做的《关于人民政协的几个问题》的报告中正式提出:我们主张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行使民族自治的权利,希望大家能同意这个意见。同年9月21至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北京)召开,这次会议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
1950年1月8日,中央人民政府第14次会议在批准《新疆省人民政府委员会目前施政方针》中明确指出:要坚决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规定的民族政策。同年3月22日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致电新疆省,要求研究如何建立各民族自治区域的政权机关问题。在新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工作被首次提到议事日程。
1951年3月4日,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民族区域自治试行条例》(草案)。与此同时,中共中央西北局民族事务委员会下发了关于《条例》(草案)征询意见的调查提纲。同年8月22日,举行了新疆省第一届第二次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通过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的决议》。这次会议上,宣布正式成立新疆省民族区域自治筹备委员会。筹委会主任是包尔汉·沙赫德拉,副主任是高锦纯、赛福鼎·艾则孜、安尼瓦尔·加库林。新疆民族区域自治筹备委员会成立后,在中共新疆分局的领导下,积极进行了筹建民族区域自治的各项工作。
1953年4月13日。党中央批准了,新疆分局上报的《新疆民族区域自治实施计划》。1953年6月1日至9日,中共中央新疆分局召开扩大会议,通过了包尔汉沙赫德拉做的《关于新疆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工作计划》的报告以及《新疆省民族区域自治实施计划(草案)》。该《计划》(草案)提出,新疆除建立全省的以维吾尔族为主的自治区外,还要建立其他民族自治地方的有行署级1个、专署级4个、县级6个,乡级5个共计22个单位。实行步骤,先建立乡级自治区,再建立县级自治区、专署及自治区,再建立署级自治区,最后建立全省委员以维吾尔族为主的的自治区。
1953年11月20日,新疆省人民政府举行第19次委员会议暨111次行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4个条例和在全省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实施安排。同年12月1日,省人民政府正式公布了《新疆省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筹备委员会条例》、《新疆省相当于行署及行署以下各级民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组织条例》、《新疆省相当区一级民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条例》、《新疆省相当于乡一级民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条例》。同时,还发出了《关于建立相当于区、乡级自治区第二期工作安排》。同年12月22日,政务院批复同意《新疆省人民政府关于新疆民族区域自治实施计划》和新疆省人民政府《关于新疆省民族区域自治实施办法》。
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并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一步做了较全面的规定。这部宪法明确规定我国的自治地方是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同时,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县属区、乡两级民族自治区,凡符合建立自治县条件的改建为自治县,其余的一律改建为民族乡。依照《宪法》的规定和中央的指示,新疆就存在着对已建立的自治地方进行规范和调整的任务。
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和实施计划,按照自下而上、由小到大、逐级推行的办法,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工作开始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全疆全面展开。从1953年至1954年底,新疆完成了建立各民族自治区、乡、县和自治州的工作。
1955年1月20日,中共中央新疆分局发出了《关于成立省级自治区的指示》,并正式开始了成立省级自治区的各项准备工作。为把成立自治区的工作准备得更好,新疆分局决定将原计划于同年5月1日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方案改为10月成立。要求把建立以维吾尔族为主体的省级自治区,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来对待。并指出:建立省级自治区的目的就是进一步提高各族人民对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认识和爱国主义觉悟,加强和巩固各民族间的信任和团结,进一步发挥维吾尔族和其他各民族的积极性,促进各族人民政治、经济和文化等项事业的发展,逐步共同向社会主义过渡。
1955年2月28日,新疆分局致电党中央,建议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后的新疆还是称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为好。同年2月,新疆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统一规定本省原相当于县暨县以上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名称的命令》,将相当于行署和专区级的民族自治区改为自治州,相当于县级的民族自治区改为自治县,县所属区、乡民族自治区改为民族乡。原行署、专区级、县级和区、乡级民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次改为自治州人民委员会、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及民族乡人民委员会。原行署、专区级和县级民族自治区的主席和副主席职名改称为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根据这一命令,新疆对已建立的27个民族自治地方,包括9个乡级、7个区级、6个县级、4个专署级和1个行署级的行政名称统一进行了规范。
同年4月16日,中共中央电复新疆分局,决定实行区域自治后的新疆称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同时还指示: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过程中,务必深入进行教育工作,除继续防止和克服汉族干部中的大汉族主义思想残余外,亦须注意防止和克服维吾尔族干部(特别是负责干部)中的大民族主义思想倾向。中央重申:维吾尔族是新疆地区的大民族,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后,应该更加注意照顾其他少数民族,以利进一步增加新疆各民族的团结,进一步发展新疆各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事业。
1955年8月2日,新疆省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了第18次扩大会议,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即将在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成立。同年9月1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由国务院总理周恩来提交的《关于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撤销新疆省建制的决议》。
为了贯彻中央批复精神,把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意义和好处,以及维吾尔和其他少数民族加强团结的宣传达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把建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作准备的更好,新疆分局决定将原计划,1955年5月1日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改为10月成立。
1955年9月28日,中共中央决定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后撤销中共中央新疆分局,改设自治区委员会并批准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有22位同志组成自治区党委常委会。王恩茂、徐立青、赛福鼎·艾则孜(维吾尔族)、高锦纯、武开章、包尔汉沙赫德拉(维吾尔族)、 赵守攻、吕剑人、辛兰亭、杨和亭等同志组成。自治区党委书记处,由王恩茂、徐立青、赛福鼎·艾则孜(维吾尔族)、高锦纯、武开章组成。王恩茂任第一书记。
1955年9月1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撤消新疆省建制的决议》。同年9月20日至30日,新疆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乌鲁木齐举行。会议通过了《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中央人民政府代表董必武指示的决议》,《坚决拥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撤消新疆省建制的决议〉的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等重要文件;同年9月30日,会议选举产生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正式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撤销新疆省建制。赛福鼎·艾则孜(维吾尔族)当选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主席,高锦纯、买买提明·伊敏诺夫(维吾尔族)、帕提汗·苏古尔巴也夫(哈萨克族)当选为副主席,阿不都热依木艾沙等37人为委员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委员中维吾尔族为19人,汉族为8人,哈萨克族为5人,塔塔尔族为2人,回、蒙古、柯尔克孜、锡伯、乌孜别克、塔吉克、达斡尔等民族各1人。同时选举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7个地区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大会通过了向中共中央和毛泽东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的致敬电文。同年9月30日,发表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的重要意义”社论。
1955年10月1日,乌鲁木齐各族各界群众6万多人在人民广场举行盛大的庆祝会及游行活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周年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大会由乌鲁木齐市市长任戈白主持,由赛福鼎艾则孜致词并宣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中共中央派中央政治局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全国政协副主席董必武同志,作为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的中央代表团团长代表中共中央、中央人民政府向新疆各族人民致以热烈的祝贺。全国政协副主席陈嘉庚也发表了讲话。全国政协副主席包尔汉,沙赫德拉、国家民委副主任刘春以及内蒙古、广西、吉林、云南、贵州、四川、青海、甘肃、陕西、西藏等省(区)的代表和苏联艺术工作者代表团出席了大会。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王恩茂及自治区其他领导武开章、陶峙岳、张希钦、伊敏诺夫、帕提汗苏古尔巴也夫、吕剑人、辛兰亭等也出席了大会。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新疆和平解放,开创了新疆历史发展的新纪元。民主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同年9月7日,周恩来在向全国政协会议代表所做的《关于人民政协的几个问题》的报告中正式提出:我们主张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行使民族自治的权利,希望大家能同意这个意见。同年9月21至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北京)召开,这次会议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
1950年1月8日,中央人民政府第14次会议在批准《新疆省人民政府委员会目前施政方针》中明确指出:要坚决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规定的民族政策。同年3月22日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致电新疆省,要求研究如何建立各民族自治区域的政权机关问题。在新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工作被首次提到议事日程。
1951年3月4日,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民族区域自治试行条例》(草案)。与此同时,中共中央西北局民族事务委员会下发了关于《条例》(草案)征询意见的调查提纲。同年8月22日,举行了新疆省第一届第二次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通过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的决议》。这次会议上,宣布正式成立新疆省民族区域自治筹备委员会。筹委会主任是包尔汉·沙赫德拉,副主任是高锦纯、赛福鼎·艾则孜、安尼瓦尔·加库林。新疆民族区域自治筹备委员会成立后,在中共新疆分局的领导下,积极进行了筹建民族区域自治的各项工作。
1953年4月13日。党中央批准了,新疆分局上报的《新疆民族区域自治实施计划》。1953年6月1日至9日,中共中央新疆分局召开扩大会议,通过了包尔汉沙赫德拉做的《关于新疆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工作计划》的报告以及《新疆省民族区域自治实施计划(草案)》。该《计划》(草案)提出,新疆除建立全省的以维吾尔族为主的自治区外,还要建立其他民族自治地方的有行署级1个、专署级4个、县级6个,乡级5个共计22个单位。实行步骤,先建立乡级自治区,再建立县级自治区、专署及自治区,再建立署级自治区,最后建立全省委员以维吾尔族为主的的自治区。
1953年11月20日,新疆省人民政府举行第19次委员会议暨111次行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4个条例和在全省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实施安排。同年12月1日,省人民政府正式公布了《新疆省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筹备委员会条例》、《新疆省相当于行署及行署以下各级民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组织条例》、《新疆省相当区一级民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条例》、《新疆省相当于乡一级民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条例》。同时,还发出了《关于建立相当于区、乡级自治区第二期工作安排》。同年12月22日,政务院批复同意《新疆省人民政府关于新疆民族区域自治实施计划》和新疆省人民政府《关于新疆省民族区域自治实施办法》。
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并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一步做了较全面的规定。这部宪法明确规定我国的自治地方是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同时,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县属区、乡两级民族自治区,凡符合建立自治县条件的改建为自治县,其余的一律改建为民族乡。依照《宪法》的规定和中央的指示,新疆就存在着对已建立的自治地方进行规范和调整的任务。
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和实施计划,按照自下而上、由小到大、逐级推行的办法,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工作开始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全疆全面展开。从1953年至1954年底,新疆完成了建立各民族自治区、乡、县和自治州的工作。
1955年1月20日,中共中央新疆分局发出了《关于成立省级自治区的指示》,并正式开始了成立省级自治区的各项准备工作。为把成立自治区的工作准备得更好,新疆分局决定将原计划于同年5月1日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方案改为10月成立。要求把建立以维吾尔族为主体的省级自治区,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来对待。并指出:建立省级自治区的目的就是进一步提高各族人民对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认识和爱国主义觉悟,加强和巩固各民族间的信任和团结,进一步发挥维吾尔族和其他各民族的积极性,促进各族人民政治、经济和文化等项事业的发展,逐步共同向社会主义过渡。
1955年2月28日,新疆分局致电党中央,建议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后的新疆还是称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为好。同年2月,新疆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统一规定本省原相当于县暨县以上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名称的命令》,将相当于行署和专区级的民族自治区改为自治州,相当于县级的民族自治区改为自治县,县所属区、乡民族自治区改为民族乡。原行署、专区级、县级和区、乡级民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次改为自治州人民委员会、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及民族乡人民委员会。原行署、专区级和县级民族自治区的主席和副主席职名改称为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根据这一命令,新疆对已建立的27个民族自治地方,包括9个乡级、7个区级、6个县级、4个专署级和1个行署级的行政名称统一进行了规范。
同年4月16日,中共中央电复新疆分局,决定实行区域自治后的新疆称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同时还指示: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过程中,务必深入进行教育工作,除继续防止和克服汉族干部中的大汉族主义思想残余外,亦须注意防止和克服维吾尔族干部(特别是负责干部)中的大民族主义思想倾向。中央重申:维吾尔族是新疆地区的大民族,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后,应该更加注意照顾其他少数民族,以利进一步增加新疆各民族的团结,进一步发展新疆各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事业。
1955年8月2日,新疆省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了第18次扩大会议,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即将在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成立。同年9月1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由国务院总理周恩来提交的《关于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撤销新疆省建制的决议》。
为了贯彻中央批复精神,把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意义和好处,以及维吾尔和其他少数民族加强团结的宣传达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把建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作准备的更好,新疆分局决定将原计划,1955年5月1日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改为10月成立。
1955年9月28日,中共中央决定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后撤销中共中央新疆分局,改设自治区委员会并批准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有22位同志组成自治区党委常委会。王恩茂、徐立青、赛福鼎·艾则孜(维吾尔族)、高锦纯、武开章、包尔汉沙赫德拉(维吾尔族)、 赵守攻、吕剑人、辛兰亭、杨和亭等同志组成。自治区党委书记处,由王恩茂、徐立青、赛福鼎·艾则孜(维吾尔族)、高锦纯、武开章组成。王恩茂任第一书记。
1955年9月1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撤消新疆省建制的决议》。同年9月20日至30日,新疆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乌鲁木齐举行。会议通过了《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中央人民政府代表董必武指示的决议》,《坚决拥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撤消新疆省建制的决议〉的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等重要文件;同年9月30日,会议选举产生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正式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撤销新疆省建制。赛福鼎·艾则孜(维吾尔族)当选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主席,高锦纯、买买提明·伊敏诺夫(维吾尔族)、帕提汗·苏古尔巴也夫(哈萨克族)当选为副主席,阿不都热依木艾沙等37人为委员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委员中维吾尔族为19人,汉族为8人,哈萨克族为5人,塔塔尔族为2人,回、蒙古、柯尔克孜、锡伯、乌孜别克、塔吉克、达斡尔等民族各1人。同时选举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7个地区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大会通过了向中共中央和毛泽东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的致敬电文。同年9月30日,发表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的重要意义”社论。
1955年10月1日,乌鲁木齐各族各界群众6万多人在人民广场举行盛大的庆祝会及游行活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周年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大会由乌鲁木齐市市长任戈白主持,由赛福鼎艾则孜致词并宣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中共中央派中央政治局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全国政协副主席董必武同志,作为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的中央代表团团长代表中共中央、中央人民政府向新疆各族人民致以热烈的祝贺。全国政协副主席陈嘉庚也发表了讲话。全国政协副主席包尔汉,沙赫德拉、国家民委副主任刘春以及内蒙古、广西、吉林、云南、贵州、四川、青海、甘肃、陕西、西藏等省(区)的代表和苏联艺术工作者代表团出席了大会。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王恩茂及自治区其他领导武开章、陶峙岳、张希钦、伊敏诺夫、帕提汗苏古尔巴也夫、吕剑人、辛兰亭等也出席了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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