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户口积分入户条件
法律主观:
《深圳市积分入户办法(试行)》 第四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人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积分入户政策的实施,协调、监督、检查积分入户工作,将积分入户计划指标统一纳入深圳市年度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计划内管理。 市公安局负责具体实施积分入户工作,组织开发积分入户信息系统,受理、审核入户人员申请材料,为达到入户要求的人员办理入户手续。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复核)入户人员参加深圳市社会保险信息,及时报送市公安局。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负责审核(复核)入户人员在深圳市房地产登记信息,及时报送市公安局。 市人口和房屋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牵头审核(复核)入户人员租赁深圳市住房信息,及时报送市公安局。 市住房建设局及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协助市人口和房屋综合管理办公室审核(复核)入户人员租赁深圳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信息。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审核(复核)已生育(含已怀孕)入户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 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其他相关组织机构应当建立积分入户信息共享工作机制,积极配合做好积分入户审核工作。 第五条申请积分入户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男性在55周岁以下,女性在50周岁以下; (二)持有有效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 (三)拥有深圳市合法产权住房(或在深圳市租赁住房)并依法按时参加深圳市 社会养老保险 年限均已满5年; (四)未参加过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 (五)申请积分入户人员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应当依法缴纳 社会抚养费 的,社会抚养费已缴纳完毕。
法律客观:
《深圳市居住证暂行办法》
第十九条
已满十六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发给《深圳市居住证》:
(一)在深圳市从业,包括就业(含家政服务)、投资兴办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在深圳市内拥有所居住房屋的产权;
(三)符合深圳市有关办理人才居住证、海外人才居住证条件;
(四)在深圳市创业并具备相应的技术或者资金条件或者在深圳市从事文化艺术创作;
(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满六十周岁的非深圳市户籍人员和在深圳市全日制办学机构中接受教育的非深圳市户籍学生申办居住证的,发给《深圳市居住证》。
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非深圳市户籍人员,发给《深圳市临时居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