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变动的三种模式
物权变动的三种模式如下:
物权变动的四种情况分别是债权意思主义、登记对抗主义、公示要件主义、物权形式主义,具体如下:
1、债权意思主义:仅凭依当事人的意思而成立的买卖、赠与、互易、抵押等合同或单独行为生效,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无须另外作成物权行为。
2、登记对抗主义:未经登记,物权的变动在法律上也可有效成立,但只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此种体例为法国和日本所采纳。
3、公示要件主义:法律不仅赋予物权公示方法以公信力,而且公示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4、物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效力的发生,需要物权意思表示甚至物权合意,并践行法定方式。就买卖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而言,除登记或交付外,尚需当事人就此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作成一个独立于买卖合同的意思合致,即物权行为。
总之,物权变动内核是权利的流转和权益的变更,对于保障私人财产权、推动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转移、变更和消灭。物权变动是物权法上的一种民事法律效果,和其他民事法律效果一样,物权的变动也是由一定民事法律事实引起的。
指物权的变动须以法定的公示方式进行才能发生相应法律效果的原则,物权具有绝对排他的效力,其变动须有足由外部可以辨认的表征,才可透明其法律关系,减少交易成本,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保护交易安全。此种可由外部辨认的表征,即为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动产物权变动以交付为公示方法。
2020-09-10 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