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拍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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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在街头被摄影爱好者“街拍”,而且影像还被发布在自媒体上广泛传播,并给当事人造成比较严重的损失,街拍摄影师的行为是否涉嫌名誉侵权?当公民遭遇“街拍”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摄影师在街拍过程中,如何让自己的作品合法化?周到说法邀请沪上律师为你细细解读。
没拒绝拍照不等于同意公开影像
在近日发生的一起街拍事件中,摄影师声称自己的拍摄行为得到了当事人的默许,也就是当事人并没有反对拍摄。
对此,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贵长律师表示:
当事人没拒绝拍照不等于同意公开影像。该事件中,摄影师涉嫌侵犯男女主角的肖像权。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个人的肖像权受到法律保护,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以发表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摄影师称拍摄时,未受到当事人的明确拒绝。但当事人的不拒绝拍照,不等于其同意摄影师公开影像。当然民法典也规定了对肖像权合理使用的情形,比如实施新闻报道、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在本事件中,摄影师对当事人的影像的使用和公开,是一种自媒体的经营行为,并不符合上述的例外情形,所以构成对男女主角肖像权的侵权。”
周贵长律师还认为,摄影师可能构成侵犯男女主角的隐私权。但因为拍摄的地点在公共场合,当事人应该也注意到拍摄的人员还比较多,没有明确拒绝。摄影师如果不知道,他们属于婚外情而公开视频则不构成侵犯隐私权,如果是知情的,故意泄露、公开则构成侵权。
肖像权、隐私权是自然人最重要的基本权利,应当优先保护,这与当事人违反私德、甚至是违法违纪受到处罚并不冲突,是另外一个层面的问题。
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董劼律师则认为,此事件中,基于被拍摄对象的特殊身份,摄影师的街拍行为不构成对被拍摄对象肖像权、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侵犯。首先摄影师的拍摄地点是在公共场合,其拍摄和传播并不存在任何恶意歪曲、丑化、抹黑被拍摄对象的行为。根据我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属于“公职人员”。公职人员的私生活接受公众监督,接受纪律监管,是法规纪律的基本要求;而对公职人员进行依法监督,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
街拍摄影师没侵犯当事人名誉权
在采访时,律师们都认为,此事件中,街拍摄影师并未侵犯当事人的名誉权。
董劼律师说,公职人员的隐私权和名誉权,一定程度上要让位于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知情权是指公民对于社会公共事务有知道、参与、表达和监督的权利。监督权是指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履行职责情况有检查、评价、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这两种权利是民主政治和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反腐倡廉的重要手段。在互联网时代,新闻媒体和社交平台成为了公民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的重要渠道。通过对公众人物的合理报道和评论,可以揭露其存在的问题和不端行为,促进其改正错误和接受惩罚,维护社会秩序和道德风尚。
周贵长律师也认同摄影师没有侵犯男女主角的名誉权。因为摄影师没有在视频中发表任何评论,也没有对当事人进行侮辱、诽谤,所以不构成对男女主角的名誉侵权。至于当事人因事件曝光,受到社会谴责,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与摄影师的行为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李达律师:名誉侵权还是有点讲究的,包括是否有侵权故意?是否有侵权的结果?是否有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和侵权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等等。如果这个摄影师只是单纯的街拍,用于生活和创作,我个人理解不构成名誉侵权的。
第一,摄影师在大街上正常拍摄,路人走进镜头,是非常生活的东西。此事件中的拍摄地点,那边有很多长枪短炮摄像头,两个主角完全没有回避的意思,所以摄影师没有侵权的故意和主观恶意。
第二,如果男女主角为非合法夫妻关系,却大街上成双成对,本身就是违背公序良俗的事情,不应该被社会提倡。摄影师街拍,用于自己兴趣爱好,发布在抖音上,属于正常的使用范围,没有侵犯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在大街上拍照不违法,所以摄影师的街拍行为本身不违法。
第三,就所谓侵权结果而言,事件被推上风口浪尖,实际上并不是摄影师的功劳。 目前摄影师的抖音已经看不到任何内容。此事之所以广受关注,是因为男主角的身份和女主角的身姿吸引眼球,以及女主角在微博上各种炫富、炫身材、炫特权 等,不良影响才迅速扩大,所以这个结果不是摄影师导致的。
第四,男主角的身份本来就应该接受舆论监督,所以我觉得摄影师的街拍不构成名誉侵权。
当遭遇街拍时可以说“不”
街拍是有法律边界的,摄影师有创作的自由,但是不能因为自己是在大街上拍摄,就可以随意拍摄随意发表,要充分尊重被拍摄对象的意愿。
周贵长律师:街拍摄影师不能一位在公共场合,就可以随意拍摄和发表。法律没有对公共场所拍摄的禁止性规定,但公开发表,除非具有新闻媒体从事资格且为了公共利益,否则就必须取得当事人的明确同意。
在街头的拍摄,拍摄者必须有充分的敬畏意识,拍摄前应当给予当事人充分提醒,如果对涉及到个人肖像的相片和视频进行公开和发表、必须做特殊处理或征得肖像权人的明确同意,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董劼律师:近日发生的街拍风暴中,视频中出了两名主角,还有其他人员,并非属于公众人物,摄影师的拍摄行为可能会侵犯他人肖像权和隐私权。因此,在拍摄肖像作品时,摄影师应明确征得被拍摄对象的同意。若属于抓拍行为,事后摄影师在后期公开或使用图片或视频时,必须经被拍摄对象的明示同意。董律师建议,对“明示同意”要进行证据固定,否则涉嫌侵权,将面临法律风险。
董律师还提醒,如果我们普通公民在外面行走的时候发现被拍摄,可要求拍摄者删除相关照片和视频。如果拍摄者不同意删除的,可以报警要求公安机关介入处理。
没拒绝拍照不等于同意公开影像
在近日发生的一起街拍事件中,摄影师声称自己的拍摄行为得到了当事人的默许,也就是当事人并没有反对拍摄。
对此,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贵长律师表示:
当事人没拒绝拍照不等于同意公开影像。该事件中,摄影师涉嫌侵犯男女主角的肖像权。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个人的肖像权受到法律保护,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以发表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摄影师称拍摄时,未受到当事人的明确拒绝。但当事人的不拒绝拍照,不等于其同意摄影师公开影像。当然民法典也规定了对肖像权合理使用的情形,比如实施新闻报道、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在本事件中,摄影师对当事人的影像的使用和公开,是一种自媒体的经营行为,并不符合上述的例外情形,所以构成对男女主角肖像权的侵权。”
周贵长律师还认为,摄影师可能构成侵犯男女主角的隐私权。但因为拍摄的地点在公共场合,当事人应该也注意到拍摄的人员还比较多,没有明确拒绝。摄影师如果不知道,他们属于婚外情而公开视频则不构成侵犯隐私权,如果是知情的,故意泄露、公开则构成侵权。
肖像权、隐私权是自然人最重要的基本权利,应当优先保护,这与当事人违反私德、甚至是违法违纪受到处罚并不冲突,是另外一个层面的问题。
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董劼律师则认为,此事件中,基于被拍摄对象的特殊身份,摄影师的街拍行为不构成对被拍摄对象肖像权、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侵犯。首先摄影师的拍摄地点是在公共场合,其拍摄和传播并不存在任何恶意歪曲、丑化、抹黑被拍摄对象的行为。根据我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属于“公职人员”。公职人员的私生活接受公众监督,接受纪律监管,是法规纪律的基本要求;而对公职人员进行依法监督,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
街拍摄影师没侵犯当事人名誉权
在采访时,律师们都认为,此事件中,街拍摄影师并未侵犯当事人的名誉权。
董劼律师说,公职人员的隐私权和名誉权,一定程度上要让位于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知情权是指公民对于社会公共事务有知道、参与、表达和监督的权利。监督权是指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履行职责情况有检查、评价、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这两种权利是民主政治和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反腐倡廉的重要手段。在互联网时代,新闻媒体和社交平台成为了公民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的重要渠道。通过对公众人物的合理报道和评论,可以揭露其存在的问题和不端行为,促进其改正错误和接受惩罚,维护社会秩序和道德风尚。
周贵长律师也认同摄影师没有侵犯男女主角的名誉权。因为摄影师没有在视频中发表任何评论,也没有对当事人进行侮辱、诽谤,所以不构成对男女主角的名誉侵权。至于当事人因事件曝光,受到社会谴责,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与摄影师的行为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李达律师:名誉侵权还是有点讲究的,包括是否有侵权故意?是否有侵权的结果?是否有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和侵权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等等。如果这个摄影师只是单纯的街拍,用于生活和创作,我个人理解不构成名誉侵权的。
第一,摄影师在大街上正常拍摄,路人走进镜头,是非常生活的东西。此事件中的拍摄地点,那边有很多长枪短炮摄像头,两个主角完全没有回避的意思,所以摄影师没有侵权的故意和主观恶意。
第二,如果男女主角为非合法夫妻关系,却大街上成双成对,本身就是违背公序良俗的事情,不应该被社会提倡。摄影师街拍,用于自己兴趣爱好,发布在抖音上,属于正常的使用范围,没有侵犯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在大街上拍照不违法,所以摄影师的街拍行为本身不违法。
第三,就所谓侵权结果而言,事件被推上风口浪尖,实际上并不是摄影师的功劳。 目前摄影师的抖音已经看不到任何内容。此事之所以广受关注,是因为男主角的身份和女主角的身姿吸引眼球,以及女主角在微博上各种炫富、炫身材、炫特权 等,不良影响才迅速扩大,所以这个结果不是摄影师导致的。
第四,男主角的身份本来就应该接受舆论监督,所以我觉得摄影师的街拍不构成名誉侵权。
当遭遇街拍时可以说“不”
街拍是有法律边界的,摄影师有创作的自由,但是不能因为自己是在大街上拍摄,就可以随意拍摄随意发表,要充分尊重被拍摄对象的意愿。
周贵长律师:街拍摄影师不能一位在公共场合,就可以随意拍摄和发表。法律没有对公共场所拍摄的禁止性规定,但公开发表,除非具有新闻媒体从事资格且为了公共利益,否则就必须取得当事人的明确同意。
在街头的拍摄,拍摄者必须有充分的敬畏意识,拍摄前应当给予当事人充分提醒,如果对涉及到个人肖像的相片和视频进行公开和发表、必须做特殊处理或征得肖像权人的明确同意,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董劼律师:近日发生的街拍风暴中,视频中出了两名主角,还有其他人员,并非属于公众人物,摄影师的拍摄行为可能会侵犯他人肖像权和隐私权。因此,在拍摄肖像作品时,摄影师应明确征得被拍摄对象的同意。若属于抓拍行为,事后摄影师在后期公开或使用图片或视频时,必须经被拍摄对象的明示同意。董律师建议,对“明示同意”要进行证据固定,否则涉嫌侵权,将面临法律风险。
董律师还提醒,如果我们普通公民在外面行走的时候发现被拍摄,可要求拍摄者删除相关照片和视频。如果拍摄者不同意删除的,可以报警要求公安机关介入处理。
杨佰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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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回答由杨佰林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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