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a市场规制关系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a市场规制关系具体如下
1、在时间上,经济法是与现代国家、现代市场经济相关联的。
2、在空间上,经济法侧重于在一国范围内对调控和规制关系进行法律调整。
3、在调整对象上,经济法调整的是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简称调制关系。
市场主体规制关系
定义:是指国家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在对市场主体的组织和行为进行必要干预过程中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客观必然性:
(1)所有权的社会目的导出的企业的社会责任,决定了国家必须对企业的活动进行干预
(2)对市场主体的经济运行实行干预是许多国家的共同取向
(3)对市场主体行为进行国家干预,不仅是国家的愿望,同时也是企业谋求发展的内在要求(4)市场主体作为社会赖以发展的基础,其行为必然要受多个法律部门的约束
市场秩序规制关系
定义:是指国家为了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对市场秩序进行规制中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客观必然性
1、现代市场经济应当是一个市场体系完备、各种市场的功能都得到充分有效发挥的经济社会。但是,市场的自发性和盲目性、市场主体的趋利性以及民法规则的自主性,导致无法形成完整的市场体系。这就需要体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从宏观上克服市场主体发育的不平衡,同时进行微观调控
2、市场经济在本质上是一种竞争经济,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主要通过竞争来实现,而不正当的竞争和垄断必定会限制竞争,破坏市场机制。需要国家干预来维护市场秩序,保证竞争秩序的良好.
3.出于对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保护,国家通过经济法干预来强化经营者的质量责任,提升消费者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