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湖区公证处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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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公证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公证处是国家的证明机关。在我国进行公证处的事业体制改革后,公证处属于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属于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四条
全国设立中国公证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公证协会。中国公证协会和地方公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中国公证协会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公证协会是公证业的自律性组织,依据章程开展活动,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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