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2008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为800万元,其中:销售收入为25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30万元,发
2010-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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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08年1月1日起新所得税法规定:按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的60%与营业收入的0.5%相比较之较小者,可税前扣除。
2500*0.5%=12.5
30*60%=18
可扣除的只是12.5万元,如果其他项目:折旧、福利费、广告费无超额情况的话,需调增17.5万元。
应交所得税=(800+17.5)*25%=204.375万元
2500*0.5%=12.5
30*60%=18
可扣除的只是12.5万元,如果其他项目:折旧、福利费、广告费无超额情况的话,需调增17.5万元。
应交所得税=(800+17.5)*25%=204.3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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