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闹事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一般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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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深圳宝安区沙井一工地遭打砸 警方拘留28人
近日,深圳市宝安沙井德普电子城一工地被多人打砸,工地负责人称损失300多万元。据了解,该工地所在地原先是沙井上寮村股份有限公司的土地,后开发商用2亿多元向宝安区规划局购得土地转让权。
村民认为该土地被人非法转让出售,不承认其合法性,今年10月份以来,多次以各种形式干扰工地运作。近日,28位参加聚众闹事的村民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已被宝安警方拘留。
11月30日9时46分,宝安公安分局接到报警称,沙井电子城一工地有二三十名村民聚集闹事。接报后警方迅速赶赴现场开展调查。沙井德普电子城现用地原属于上寮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寮公司”),上寮公司于1991年将这块土地租给宝安公司。
几经转手后,该土地变成国有土地,并于去年被耀领投资有限公司收购用作房地产开发。上寮村村民认为该土地是被人非法转让出售,不承认其合法性,今年10月中旬以来,多次对施工单位进行阻挠。
据悉,11月30日上午,为阻挠工地施工,30余名上寮村村民聚集在德普电子城唐商大厦工地,砸坏工地围墙和工棚,后经警方劝解村民散去。
12月1日9时许,村名再次聚集,有5名上寮村村民持铁锤打砸德普电子城门前工地上的围墙,将工地上有围墙的地方全部砸坏,现场周边聚集多个上寮村村民。打砸完工地围墙后,现场涉事人员进入工地内打砸工地内搭建的工棚。
据该工地项目负责人胡经理介绍,他们工地5月份开工,所有手续齐全,然而10月份以来却遭受各种滋扰,有村民集中在工地车场门口打牌,这次打砸致工地经济损失340多万元。他认为村里有人进行策划、鼓动村民闹事,“他们拿的都是统一型号的铁锤”,带头的是一名叫曾某权的人。
据透露,曾某权原为上寮村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后到香港发展。因看到当前经济发展较好,便“打道回府”,欲争取村里分红。
10月下旬以来,村民多次对施工单位进行阻挠。12月1日上午,曾某权等人召集了54名老年人,前往德普电子城门前的唐商大厦工地打砸、破坏,以阻挠现场施工秩序。
根据警方提供的执法记录仪记录的画面和监控画面看到,当时现场聚集了大量群众,场面混乱,多名执法人员被涉事人员打倒在地。
目前曾某权已被拘留。宝安沙井街道办相关负责人表示,一切结果以警方调查结果为准。
宝安警方介绍,上寮村村民的过激违法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影响了辖区稳定,宝安警方针对此事已成立专案组深入调查。
在宝安区副区长、区公安分局周兆翔局长的亲自指挥及沙井街道办的统一组织部署下,12月1日10时许,宝安公安分局第一副局长刘刚率领刑警大队、巡警大队、治安科、沙井应急分队及上南派出所等多个部门,出动警力100多人。
对正在沙井德普电子城前面工地聚集、打砸闹事的上寮村村民实施抓捕,现场共抓获涉事人员54人,并分别移交至西乡、流塘、共乐、黄田等4个派出所进一步审查处理。
据上南派出所的蒋副所长介绍,村民多数对自己的行为存在法律认知盲区。在上南派出所的审讯记录中,多位村民表示,他们只是想要回自己村的土地而已,那样做并不违法。
目前,嫌疑人曾某权等17人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已被宝安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曾某芳等11人被治安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深挖中。宝安警方提醒市民,维权应通过正当合法途径,任何损害社会治安秩序及违法犯罪行为,将予以追究并依法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深圳宝安区沙井一工地遭打砸 警方拘留28人
聚众闹事一般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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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安徽南陵多人非法围堵派出所 聚众闹事被逮捕
近日,南陵县检察院受理了一起非法聚众围堵公安派出所、起哄闹事的审查逮捕案件,日前,南陵县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马某某、胡某某、潘某某、丁某某。
记者从南陵县检察院获悉,2018年7月,马某某一行数人约定前往南陵县弋江镇桃园滩游泳,其间马某某死亡,经公安机关调查及法医检验,马某某系溺水身亡。死者家属对马某某溺水身亡无异议,但要求马某某同行人员承担高额的民事赔偿责任,要求公安机关主持调解。公安机关告知马某某家属可以帮助从中主持调解或双方通过诉讼解决。
后因双方未达成赔偿协议,8月2日7时50分,死者家属以犯罪嫌疑人马某某、胡某某、潘某某、丁某某为代表,纠集亲友二三十人前往南陵县公安局弋江派出所户籍大厅内外,以公安机关未能交出马某某同行游泳者为由,强行围堵派出所,控制公安民警人身自由,时间长达数小时。
并利用两个扩音喇叭,在户籍大厅辱骂公安干警,同时用车辆堵住出警警车,扯拽民警,阻止公安干警出警,威逼、推搡现场协调的村干部。在南陵县公安局组织民警进行清场时,这帮人员又无故对执行公务民警殴打和推搡。上述人员聚众闹事,造成南陵县公安局弋江镇派出所秩序严重混乱,致使公安户籍业务无法办理,并导致派出所对5起110警情延迟出警。
经审查,上述4名犯罪嫌疑人为实现个人无理要求,聚众闹事,发泄情绪,造成公安派出所及附近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涉嫌寻衅滋事罪。
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扰乱了社会秩序,社会影响十分恶劣,为树立社会正气,打击借故缠访、闹访行为,震慑犯罪,南陵县检察院依法对上述4名犯罪嫌疑人做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安徽南陵多人非法围堵派出所 聚众闹事被逮捕
2015-09-09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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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