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类区事业单位工资和福利待遇是什么意思
是指工资问题中六类地区根据地区分类,来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
1、1956年,中国实行工资制度改革,依据各地自然条件、物价和生活水平、工资状况,适当照顾重点发展地区和艰苦地区,将全国分为11类工资区。规定以一类地区为基准,每高一类,工资标准增加3%。
2、国家在1963年、1985年、1986年和1989年对十一类工资区进行了调整,实际保留了五至十一类工资区。现行各类地区工资标准的计算办法是以六类地区为基础的,即把六类地区工资标准作为100%,其他地区分别是六类区工资标准一定的百分比。
扩展资料
工资地区类别是国家规定的同等级工资标准在不同地区的差别。是表现地区之间工资差别的一种方式,目的是使职工在不同条件的地区工作,付出等量劳动能够得到大体相等的消费品。
1956年全国工资制度改革时,把全国共分为十一类工资区,一类地区的工资标准最低,十一类地区工资标准最高。各类工资区的工资标准,是以一类地区的工资标准为基础,逐级递增3%左右的幅度形成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工资地区类别
机关事业单位福利待遇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福利待遇制度主要是指国家和单位为保障和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生活及家庭中的基本需要和特殊困难,在工资和保险待遇之外,以补贴、实物和服务等方式,对工作人员给予经济帮助和生活照顾的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福利待遇制度具有保障性、辅助性、实物性和多样性的特点,其主要是对职工基本生活有保障作用,对职工部分支出有弥补作用,同时也有利于恢复职工的工作能力,维护职工的身体健康,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机关事业单位福利待遇制度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即工时节假制度、休假制度、优抚制度、福利费制度、福利补贴制度和集体福利制度。
扩展资料:
五险一金:养老保险:单位:22%、 个人8%;失业保险:单位:2%、 个人1%;生育保险:全由单位负担(0.5%);工伤保险:全由单位负担(0.5%);医疗保险:单位:12%、 个人2%;公积金: 单位:7%、 个人7%
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同时设有上限和下限,其分别根据本市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相应确定。若在上下限范围之内,则按实际缴,若超过按上限,不足按下限。
只需将个人承担的百分比乘以缴费基数,得出的总和就是要扣除的部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福利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福利待遇制度主要是指国家和单位为保障和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生活及家庭中的基本需要和特殊困难,在工资和保险待遇之外,以补贴、实物和服务等方式,对工作人员给予经济帮助和生活照顾的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福利待遇制度具有保障性、辅助性、实物性和多样性的特点,其主要是对职工基本生活有保障作用,对职工部分支出有弥补作用,同时也有利于恢复职工的工作能力,维护职工的身体健康,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机关事业单位福利待遇制度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即工时节假制度、休假制度、优抚制度、福利费制度、福利补贴制度和集体福利制度。
第一部分 工时节假制度
一、 工时制度
1995年3月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国务院第174号令)和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薪发[1995]32号)明确规定。
1、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的职工;
2、从1995年5月1日起执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3、在特殊条件下因工作性质或者职责限制,不能实行每日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提出意见,报人事部批准。
4、由于发生严重自然灾害、事故或其它灾害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为完成国家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的其它紧急任务的,可以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后应给职工安排相应的补休。
二、 节假日制度
法定节假日是国家为统一全国的年节及纪念日放假作出的规定。1949年12月政务院第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了《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99年9月国务院第270号令第一次修订,2007年12月国务院第513号令第二次修订。
法定节假日包括四类:
1、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现行规定放假11天。分别为:元旦(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放假3天)、清明节(农历清明节当日放假1天)、五一劳动节(5月1日放假1天)、端午节(农历端午节当日放假1天)、中秋节(农历中秋节当日放假1天)、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休。
2、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三八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五四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六一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休。
3、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4、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三、一次性抚恤金
(一)机关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抚恤金
2007年5月,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规定。
1、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根据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病故等不同情况,参照军人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的数额根据死亡性质确定,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2、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1)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2)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其中: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3)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工作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的机关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抚恤金
2008年6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发[2008]42号)规定。
1、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
(1)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规定执行。
(2)按照劳动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3)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4)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2、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
(1)工作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2)离退休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3)退职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4)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计发基数为本人国内(内地)的基本工资。
第四部分 福利补贴制度
一、福利费制度
现行政策仍是按1957年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建国以来,为解决工作人员的生活困难和福利问题,国务院和有关部门曾多次就福利费问题颁发文件规定,主要有1957年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掌管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议字第19号)和内务部1965年为贯彻上述规定而发出的《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掌管使用问题的通知》([65]内发字第17号)等文件。按照规定,福利费制度由提取比例和使用范围两部分组成,机关事业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5%提取,主要用于解决职工及其家庭的生活困难和单位集体福利的补助。
1988年9月陕西省劳动人事厅、财政厅《关于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福利费、洗理费问题的通知》(陕劳人薪发[1988]332号)规定:由于多年来工资水平的提高,福利费亦应随之增加,现确定从1988年起,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福利费按上年平均工资总额2.5%计算提取,其中1.5%用于职工集体福利,1%用于个人生活补助。今后每年随着全省平均工资总额的提高,需要变更福利费提取数额时,由省上根据上年工资总额水平另行通知。
三、改革性补贴
2006年清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西安市保留的改革性补贴有养老补贴、未纳入补贴、地差、医疗补贴和住房补贴。
(一)养老补贴。
1997年11月30日前(西安市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开始时间)在西安市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作或在军队参加工作的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元,其中1999年11月底以前的副局级以上人员补贴标准为每月50元;其它人员均不列入养老补贴范围。
(二)未纳入补贴。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保留的补贴(国发〔1993〕79号),工人补贴为每月23元,一般干部补贴为每月25元,副处级以上干部补贴为每月27元。
(三)地区工资差补贴(简称地差)。
以六类区的基础、职务工资为基数,按比例计发(国发〔1993〕79号),执行范围是1993年10月工资制度改革前参加工作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七类工资区按2.61%计发(周至县、户县、高陵县、蓝田县属七类区),八类工资区按5.22%计发(西安市城六区、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属八类区), 1993年10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不再执行地区工资补贴。
(四)医疗补贴。
医疗补贴每人每月20元(其中98年底以前副局以上职务的人员因享受医疗费实报实销,所以不再给予补贴)。
(五)住房补贴。
从1998年1月起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住房补贴,每人每月60元(市财发〔2000〕285号),财政全额拨款的随退休金发放。
2010年9月2日,西安市财政局、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的通知》(市财发[2010]889号)明确,从2011年1月1日起,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作以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存基数包括职务(技术等级)工资、级别(岗位)工资、规范后的津补贴、国家批准设立的津贴补贴、暂时保留的改革性补贴(养老保险定额补贴、医疗保险定额补贴)等项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存基数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国家批准设立的津贴补贴、暂时保留的改革性补贴(养老保险定额补贴、医疗保险定额补贴)等项目。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缴存比例从20%降低为12%,个人缴存比例5%维持不变。今后,根据财力情况可将个人缴存比例逐步提高至12%。(在职人员住房补贴不在工资系统中计发展,具体由财政依据扣减情况进行补贴。)
四、集体福利
集体福利主要用于单位举办的各种福利活动,上下班交通车、职工食堂、单位幼儿园、单位卫生设施、文化体育活动及娱乐设施等,具体由单位依据实际情况而定。
中国工商银行,卡号, 9558803301108019836,, 一毛不嫌少啊,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