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分析

2009年5月1日,胜利家俱厂得知A机关要建办公楼需要购置一批桌椅,便于5月2日向A机关发函以优惠价格每套桌椅1000元推销其产品。A机关认为胜利家俱厂生产的家俱质量可靠... 2009年5月1日,胜利家俱厂得知A机关要建办公楼需要购置一批桌椅,便于5月2日向A机关发函以优惠价格每套桌椅1000元推销其产品。A机关认为胜利家俱厂生产的家俱质量可靠,便于5月4日回函要求订购桌椅300套,同时提出每套桌椅800元,10月底将货一次送到A机关。5月6日胜利家俱厂回函表示同意A机关提出的交货时间及方式,但同时提出每套桌椅售价1000元已属优惠,考虑到A机关订货数量较多,可再给予一些优惠,每套桌椅按900元出售。5月8日A机关发函表示同意。5月10日胜利家俱厂电话告知A机关5月8日函件收悉。
试分析5月2日胜利家俱厂发出的函件、5月4日A机关发出的函件、5月6日胜利家俱厂发出的函件、5月8日A机关发出的函件的法律效力。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有法律约束力,则应回答何时生效,何时失去效力,并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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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19 · 超过30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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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5月2日胜利家俱厂发出的函件属于合同的要约行为;
二、5月4日A机关发出的函件属于诺成,具有合同效力,但由于内容与5月2日的合同有异议,因此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

三、5月6日胜利家俱厂发出的函件属于合同修改条款,此合同仍然属于效力未定合同;
四、5月8日A机关发出的函件属于对效力未定合同的认可,因是以公文的形式发送,具有法定效力,因此该合同属于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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