己之所欲 勿施于人的作文500字 急~~~快快快 !!! 10
2010-10-19
展开全部
第一章 总 纲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条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十一条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
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
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
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第二十三条 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第二十五条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二十八条 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好辛苦,望采纳!!!!!!!!!!!!!!!1
20回答者: 岚裳樱 - 一级 2010-3-9 20:07
我来评论>>
提问者对于答案的评价:太厉害了!!
相关内容
• 开展青少年普法教育有哪些较好形式?急急急急急急急急急急急急急急急急 2010-10-11
• 跪求中学生普法教育,青少年犯罪黑板报资料,要适用。急用!!! 3 2010-10-2
• 普法教育心得体会! 21 2010-9-15
• 普法教育电子手抄报文件 7 2010-6-7
• 以普法教育为主题的主题班会 2010-5-22
更多关于什么是普法教育的问题>>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条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十一条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
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
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
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第二十三条 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第二十五条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二十八条 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好辛苦,望采纳!!!!!!!!!!!!!!!1
20回答者: 岚裳樱 - 一级 2010-3-9 20:07
我来评论>>
提问者对于答案的评价:太厉害了!!
相关内容
• 开展青少年普法教育有哪些较好形式?急急急急急急急急急急急急急急急急 2010-10-11
• 跪求中学生普法教育,青少年犯罪黑板报资料,要适用。急用!!! 3 2010-10-2
• 普法教育心得体会! 21 2010-9-15
• 普法教育电子手抄报文件 7 2010-6-7
• 以普法教育为主题的主题班会 2010-5-22
更多关于什么是普法教育的问题>>
展开全部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施诸己而不愿,亦勿施于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这些都是孔子仁的思想的具体内容和表现。这也是孔子从人的内在心灵的需求中所揭示出来的人本主义哲学的关于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命题。这些命题表现了孔子对人的本质以及人与人相互关系认识的深刻性,也是孔子哲学之所以具有永恒生命力的秘密之所在。
孔子在《论语》中两处讲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一是在回答仲弓问仁时说:“出门如见大宾,使民如承大祭。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邦无怨,在家无怨”(《论语·颜渊》);二是在回答子贡问“有一言可以终身行之者乎”时说:“其恕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卫灵公》)。即在孔子回答什么是“仁”和“恕”的时候提出来的这个命题。“仁”的基本意思就是“爱人”,包含亲亲、泛爱众、仁民爱物。按照程颢、程颐的说法“仁”是“全体”,它“涵义、礼、智、信”,他称为“四支”,即它是一切美好德行的总概括。《说文·心部》“恕,仁也”。“恕”属于仁的范畴,“恕”的基本意思是“推己及人”,把自己内在的爱心推及于爱众人。所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个命题是从人的本性是善的这一人性假设出发的。要求用自己的仁心和善心去推度别人的心,从善心出发去处理人与人的情感关系和物质利益关系。在这个命题中包含着要分清两个对立的的概念,即“所欲”与“所恶”,这是从人的个人主体出发而体验到的,人的全部心灵活动和行为追求,不外乎就是这两个东西,也整个人类主体所能共同感悟到的。“己所不欲”,“施诸己而不愿”,是“所恶”,它的反面就是“所欲”,即就是“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非其所欲,勿施于人,仁也”(《管子·小问》)。相反,“所欲与之聚之”(《孟子·离娄上》),亦是“仁”。所以,在孔子“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个命题中,体现着人类的伟大的“爱”。其中所包含的“微言”或真谛,就是“泛爱博施”。
关于人的类的主体意识的确立,是人意识到自身与外部世界的差别,意识到灵魂与肉体差别,进而追索灵魂和肉体的关系,思考自身的来源和归宿,思考对外部世界的终极解释以及人自身与外部世界的关系等等。人意识到自身是区别于自然的存在,因而人类逐渐确立了“群类”的观念,确立了人为万物之灵的主体意识。关于人个体的主体意识是人类文明进一步发展中出现的。在人的群类的内部,自身与别人、自身与整体之间应该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才能达到社会的和谐呢?中国的先哲们进行了长期的探索,孔子总结了前人探索的成果,建立了“仁”的哲学,肯定了人类的主体意识之外,还强调个体主体意识的重要性。孔子关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的思想,表明孔子对人的个体的主体意识有了深刻的见解。孔子的这种个体的主体意识中,这是相对于群体来说的。因为个体的主体意识,如果脱离了群体,就成了孤立的个人,任何个体都是群体中的个体。脱离群体的个人,将可能丧失人性的某些规定。“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必然逻辑是己之所欲,应施之于人。不论所欲与施还是所恶勿施,都应该站在人类的整体的角度来考虑。自己所不欲的东西,不要施加于人,自己所欲求的东西,就要自觉的给与别人。这种个人的所欲与所恶,是群体为其参照的。在儒家看来,只有把自己溶入群体中,才算是一个完满的人。作为人本质规定的“仁”,是在人与人的交往中得确定的,脱离了群体的人,就不成其为人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在肯定自己时要肯定别人,肯定了别人,同时也就肯定了自己。人之所以为人是处于人与人的因缘和合之中的。
在人类社会中,个人作为类的一份子而存在,个人的生存安全、物质利益、精神生活都是相互依存的,人与人之间应该是相爱的,应所恶勿施,所欲与之。但是,任何社会都存在着当权者和黎民百姓、领导者和被领导者、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区别。所施与勿施的主体是当权者、领导者和管理者,他们应该施德于民,施教于民,施政于民,施富于民。庶民之间也应该树立和实施所施与勿施的思想,人人都应该施恩惠于他人,这就体现了人与之间的爱与社会的和谐。
孔子在《论语》中两处讲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一是在回答仲弓问仁时说:“出门如见大宾,使民如承大祭。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邦无怨,在家无怨”(《论语·颜渊》);二是在回答子贡问“有一言可以终身行之者乎”时说:“其恕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卫灵公》)。即在孔子回答什么是“仁”和“恕”的时候提出来的这个命题。“仁”的基本意思就是“爱人”,包含亲亲、泛爱众、仁民爱物。按照程颢、程颐的说法“仁”是“全体”,它“涵义、礼、智、信”,他称为“四支”,即它是一切美好德行的总概括。《说文·心部》“恕,仁也”。“恕”属于仁的范畴,“恕”的基本意思是“推己及人”,把自己内在的爱心推及于爱众人。所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个命题是从人的本性是善的这一人性假设出发的。要求用自己的仁心和善心去推度别人的心,从善心出发去处理人与人的情感关系和物质利益关系。在这个命题中包含着要分清两个对立的的概念,即“所欲”与“所恶”,这是从人的个人主体出发而体验到的,人的全部心灵活动和行为追求,不外乎就是这两个东西,也整个人类主体所能共同感悟到的。“己所不欲”,“施诸己而不愿”,是“所恶”,它的反面就是“所欲”,即就是“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非其所欲,勿施于人,仁也”(《管子·小问》)。相反,“所欲与之聚之”(《孟子·离娄上》),亦是“仁”。所以,在孔子“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个命题中,体现着人类的伟大的“爱”。其中所包含的“微言”或真谛,就是“泛爱博施”。
关于人的类的主体意识的确立,是人意识到自身与外部世界的差别,意识到灵魂与肉体差别,进而追索灵魂和肉体的关系,思考自身的来源和归宿,思考对外部世界的终极解释以及人自身与外部世界的关系等等。人意识到自身是区别于自然的存在,因而人类逐渐确立了“群类”的观念,确立了人为万物之灵的主体意识。关于人个体的主体意识是人类文明进一步发展中出现的。在人的群类的内部,自身与别人、自身与整体之间应该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才能达到社会的和谐呢?中国的先哲们进行了长期的探索,孔子总结了前人探索的成果,建立了“仁”的哲学,肯定了人类的主体意识之外,还强调个体主体意识的重要性。孔子关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的思想,表明孔子对人的个体的主体意识有了深刻的见解。孔子的这种个体的主体意识中,这是相对于群体来说的。因为个体的主体意识,如果脱离了群体,就成了孤立的个人,任何个体都是群体中的个体。脱离群体的个人,将可能丧失人性的某些规定。“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必然逻辑是己之所欲,应施之于人。不论所欲与施还是所恶勿施,都应该站在人类的整体的角度来考虑。自己所不欲的东西,不要施加于人,自己所欲求的东西,就要自觉的给与别人。这种个人的所欲与所恶,是群体为其参照的。在儒家看来,只有把自己溶入群体中,才算是一个完满的人。作为人本质规定的“仁”,是在人与人的交往中得确定的,脱离了群体的人,就不成其为人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在肯定自己时要肯定别人,肯定了别人,同时也就肯定了自己。人之所以为人是处于人与人的因缘和合之中的。
在人类社会中,个人作为类的一份子而存在,个人的生存安全、物质利益、精神生活都是相互依存的,人与人之间应该是相爱的,应所恶勿施,所欲与之。但是,任何社会都存在着当权者和黎民百姓、领导者和被领导者、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区别。所施与勿施的主体是当权者、领导者和管理者,他们应该施德于民,施教于民,施政于民,施富于民。庶民之间也应该树立和实施所施与勿施的思想,人人都应该施恩惠于他人,这就体现了人与之间的爱与社会的和谐。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展开全部
孔子在《论语》中两处讲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一是在回答仲弓问仁时说:“出门如见大宾,使民如承大祭。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邦无怨,在家无怨”(《论语·颜渊》);二是在回答子贡问“有一言可以终身行之者乎”时说:“其恕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卫灵公》)。即在孔子回答什么是“仁”和“恕”的时候提出来的这个命题。“仁”的基本意思就是“爱人”,包含亲亲、泛爱众、仁民爱物。按照程颢、程颐的说法“仁”是“全体”,它“涵义、礼、智、信”,他称为“四支”,即它是一切美好德行的总概括。《说文·心部》“恕,仁也”。“恕”属于仁的范畴,“恕”的基本意思是“推己及人”,把自己内在的爱心推及于爱众人。所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个命题是从人的本性是善的这一人性假设出发的。要求用自己的仁心和善心去推度别人的心,从善心出发去处理人与人的情感关系和物质利益关系。在这个命题中包含着要分清两个对立的的概念,即“所欲”与“所恶”,这是从人的个人主体出发而体验到的,人的全部心灵活动和行为追求,不外乎就是这两个东西,也整个人类主体所能共同感悟到的。“己所不欲”,“施诸己而不愿”,是“所恶”,它的反面就是“所欲”,即就是“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非其所欲,勿施于人,仁也”(《管子·小问》)。相反,“所欲与之聚之”(《孟子·离娄上》),亦是“仁”。所以,在孔子“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个命题中,体现着人类的伟大的“爱”。其中所包含的“微言”或真谛,就是“泛爱博施”。
关于人的类的主体意识的确立,是人意识到自身与外部世界的差别,意识到灵魂与肉体差别,进而追索灵魂和肉体的关系,思考自身的来源和归宿,思考对外部世界的终极解释以及人自身与外部世界的关系等等。人意识到自身是区别于自然的存在,因而人类逐渐确立了“群类”的观念,确立了人为万物之灵的主体意识。关于人个体的主体意识是人类文明进一步发展中出现的。在人的群类的内部,自身与别人、自身与整体之间应该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才能达到社会的和谐呢?中国的先哲们进行了长期的探索,孔子总结了前人探索的成果,建立了“仁”的哲学,肯定了人类的主体意识之外,还强调个体主体意识的重要性。孔子关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的思想,表明孔子对人的个体的主体意识有了深刻的见解。孔子的这种个体的主体意识中,这是相对于群体来说的。因为个体的主体意识,如果脱离了群体,就成了孤立的个人,任何个体都是群体中的个体。脱离群体的个人,将可能丧失人性的某些规定。“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必然逻辑是己之所欲,应施之于人。不论所欲与施还是所恶勿施,都应该站在人类的整体的角度来考虑。自己所不欲的东西,不要施加于人,自己所欲求的东西,就要自觉的给与别人。这种个人的所欲与所恶,是群体为其参照的。在儒家看来,只有把自己溶入群体中,才算是一个完满的人。作为人本质规定的“仁”,是在人与人的交往中得确定的,脱离了群体的人,就不成其为人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在肯定自己时要肯定别人,肯定了别人,同时也就肯定了自己。人之所以为人是处于人与人的因缘和合之中的。
在人类社会中,个人作为类的一份子而存在,个人的生存安全、物质利益、精神生活都是相互依存的,人与人之间应该是相爱的,应所恶勿施,所欲与之。但是,任何社会都存在着当权者和黎民百姓、领导者和被领导者、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区别。所施与勿施的主体是当权者、领导者和管理者,他们应该施德于民,施教于民,施政于民,施富于民。庶民之间也应该树立和实施所施与勿施的思想,人人都应该施恩惠于他人,这就体现了人与之间的爱与社会
关于人的类的主体意识的确立,是人意识到自身与外部世界的差别,意识到灵魂与肉体差别,进而追索灵魂和肉体的关系,思考自身的来源和归宿,思考对外部世界的终极解释以及人自身与外部世界的关系等等。人意识到自身是区别于自然的存在,因而人类逐渐确立了“群类”的观念,确立了人为万物之灵的主体意识。关于人个体的主体意识是人类文明进一步发展中出现的。在人的群类的内部,自身与别人、自身与整体之间应该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才能达到社会的和谐呢?中国的先哲们进行了长期的探索,孔子总结了前人探索的成果,建立了“仁”的哲学,肯定了人类的主体意识之外,还强调个体主体意识的重要性。孔子关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的思想,表明孔子对人的个体的主体意识有了深刻的见解。孔子的这种个体的主体意识中,这是相对于群体来说的。因为个体的主体意识,如果脱离了群体,就成了孤立的个人,任何个体都是群体中的个体。脱离群体的个人,将可能丧失人性的某些规定。“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必然逻辑是己之所欲,应施之于人。不论所欲与施还是所恶勿施,都应该站在人类的整体的角度来考虑。自己所不欲的东西,不要施加于人,自己所欲求的东西,就要自觉的给与别人。这种个人的所欲与所恶,是群体为其参照的。在儒家看来,只有把自己溶入群体中,才算是一个完满的人。作为人本质规定的“仁”,是在人与人的交往中得确定的,脱离了群体的人,就不成其为人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在肯定自己时要肯定别人,肯定了别人,同时也就肯定了自己。人之所以为人是处于人与人的因缘和合之中的。
在人类社会中,个人作为类的一份子而存在,个人的生存安全、物质利益、精神生活都是相互依存的,人与人之间应该是相爱的,应所恶勿施,所欲与之。但是,任何社会都存在着当权者和黎民百姓、领导者和被领导者、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区别。所施与勿施的主体是当权者、领导者和管理者,他们应该施德于民,施教于民,施政于民,施富于民。庶民之间也应该树立和实施所施与勿施的思想,人人都应该施恩惠于他人,这就体现了人与之间的爱与社会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展开全部
..........好简单啊,,自己想不会问爸爸妈妈吗或是.......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