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标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九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予否决(废标)。
扩展资料
防范措施:
1、加强政府采购法规的学习和宣传。
加强政府采购法规的学习和宣传,应当成为时刻坚持的一项工作任务,尤其是在每次开标前,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人和投标的供应商一起学习上述法律法规,并对应注意的一些细节问题进行强调,这等于为采购当事人各方防止废标,注射了一剂“预防针”。
2、规范招标信息发布。
这是保证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都能充分参加投标,使符合投标条件的供应商不少于三家的必要手段。
这就要求规范地方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的数量,应规定达到三家(含三家)以上,尽快改变只指定一至二家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使信息发布不充分的现象。还要克服招标信息发布不当的问题。
3、细心制作招标文件。
只要招标文件达不到《政府采购法》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就容易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就容易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因此,细心制作招标文件十分必要。
4、认真编制投标书。
《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都规定,投标文件(投标书)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5、精心测算采购预算。
首先,测算采购预算要全面考虑,要着眼于采购项目的全过程测算,决不能把采购项目的运输成本、安装成本、调试成本等全部或部分寄托在供应商的免费售后服务上;其次,预算价格不能低于市场价太大。
6、严格执行招标采购程序规定。
在开标程序中,未执行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的规定;未执行开标过程应当由招标采购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案的规定。
在评标程序中,未执行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的规定。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的书面形式,未执行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未执行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的规定。
投标采购单位未认真执行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的规定。因此,务必要严格执行这些招标采购程序规定,为防范废标筑起“防火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1、以联合体形式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联合体组成发生变化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未征得招标人书面同意的,或者组成变化后的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使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下的;
2、投标文件(投标书)无投标人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3、投标书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4、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6、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有瑕疵的;
7、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8、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9、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或者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有效投标人或投标单位是指符合国家政府法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卖家】或者符合投标书规定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卖家】。有效投标人或投标单位不足三家,就没有达到采用招标采购方式的基本要求,表明竞争性不强,难以实现招标目标。
2:采购的公正性收到影响
在采购活动中,有可能发生下列情形:采购人与供应商【卖家】为排挤其他供应商【卖家】而串通;供应商【卖家】之间相互串通,利用价格优势排挤其他供应商【卖家】;招标书明显有歧视性条款等。上述这些情形破坏了招标活动要求的公正、公平的环境,这样会直接损害投标人的利益,也会对整个招标市场产生恶劣的影响。
3:投标报价都超过了采购预算
招投标法规定,政府采购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绝对不能突破预算额度。一旦各投标人或投标单位的报价都超过了采购预算,表明投标人或投标单位的要价超过了采购人的支付能力,采购人不能签订采购合同,为避免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应停止招标活动。
4:采购任务取消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一经确立,原则上讲必须开展,不能取消。但在特定情况下,已经确立的采购工程项目或者已经开始招标的采购工程项目,必须取消。主要包括以下情况:因国家经济政策调整,压缩支出等政策因素,取消了原定的采购工程项目。 招标工程项目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原因及时通知所有的投标人或投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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