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案例分析

国外的一个案例布莱恩博士是A领域的专家,他收到协会的一笔补助金去做A领域的一个研究。他用这笔资金雇用了史密斯,史密斯用布莱恩博士的理念和监督下做了这个工程实验。这个实验非... 国外的一个案例
布莱恩博士是A领域的专家,他收到协会的一笔补助金去做A领域的一个研究。
他用这笔资金雇用了史密斯,史密斯用布莱恩博士的理念和监督下做了这个工程实验。
这个实验非常的成功,他们在很多学术报纸上刊登了所有在实验中产生的数据资料。
在这个工程结束的时候,史密斯加入了林立软件开发公司。史密斯与这个公司的同事一起开发软件,并用到了上述实验刊登出的数据资料,这个软件满足了市场需求,一经发行肯定会获得商业性的成功。

请问林立公司是否侵犯了布莱恩博士的权利?请给出原因(这是我们的作业,麻烦大家不要没依据乱答)
我想知道这个侵犯了的是布莱恩的权利还是提供资金做研究的协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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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网友e4a14ba
推荐于2016-06-16 · TA获得超过2041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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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立公司侵权
专利法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据以上规定 史密斯只是帮助做此项实验 虽然没有申请专利 但该实验的科学数据及软件的开发均是采用的布莱恩博士的设计理念 因此该成果应该属于布莱恩博士的智慧成果 应该依照专利法予以保护 他是实际的所有者 史密斯的及林立公司行为构成侵权 侵犯了的是布莱恩的权利
xx200007
2010-10-22 · TA获得超过142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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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布莱恩和协会的关系不是雇佣、聘请等可能产生职务行为的关系,协会给的是补助金而不是专项研究金费,因此,布莱恩做的这个研究的成果不属于协会。
其次,布莱恩雇佣史密斯,形成职务行为。史密斯做的工程试验靠的是布莱恩的理念和监督,史密斯本身仅提供一般技术劳动支持,整个成果的获得主要靠的还是布莱恩的知识和智慧,因此史密斯对该成果没有知识产权。
该成果在学术报纸上刊登,并不代表该成果进入经济流通领域,史密斯与其公司同事利用该成果开发软件并获得商业上成功的行为直接侵犯了布莱恩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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