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路政管理的工作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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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宣传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保护公路路产,实施公路巡查,依法制止和查处各种违法利用、侵占、破坏公路路产的行为;
(三)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依法取缔违章建筑;
(四)维护公路标志、标线的完好;
(五)维护公路养护施工的正常秩序;检查、督促公路养护单位正常养护、及时排除路障和抢险、修复公路,确保公路畅通、安全,做好公路行道树的栽培和修整工作,使其不影响交通及周围工农业设施的安全使用;
(六)对公路沿线群众进行爱路、护路和安全教育;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保护公路路产,实施公路巡查,依法制止和查处各种违法利用、侵占、破坏公路路产的行为;
(三)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依法取缔违章建筑;
(四)维护公路标志、标线的完好;
(五)维护公路养护施工的正常秩序;检查、督促公路养护单位正常养护、及时排除路障和抢险、修复公路,确保公路畅通、安全,做好公路行道树的栽培和修整工作,使其不影响交通及周围工农业设施的安全使用;
(六)对公路沿线群众进行爱路、护路和安全教育;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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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宣传和贯彻执行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依法实施辖区内的公路路政巡查;
三、依法检查和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法行为;四、对违反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五、依法管理辖区内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依法审批建筑控制区内有关事项,拆除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筑和设施;
六、负责管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并对其运输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七、依法审批挖掘、占用、利用公路项目;
八、负责监督和管理公路交通标志、标线;
九、维护公路养护和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
十、参与路政复议、诉讼案件;
十一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供电、通信设施、水利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许可;
二、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超限车辆行驶公路的许可;
三、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四、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五、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六、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许可;
七、在公路上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许可;
八、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九、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坏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的许可;
十、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其他标志的许可;
十一、更新、采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护路林的许可;
十二、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的许可;
十三、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的许可。
一、水运市场的管理工作。二、船舶及浮动设施的检验工作。三、船员管理工作。四、现场监管工作。五、船舶防治污染工作。
海事职责:
(一)水运市场的管理工作
对水运企业的筹建、开业的审核和水路运输企业的年度审核工作,该局始终在自治区地方海事局的指导下,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对企业的法人资格、组织机构、业务章程、安全操作规程、船舶、船员及其他安全服务设施等进行严格审查并呈报上级部门进行审核批准。
(二)船舶及浮动设施的检验工作
天池水域每年11月底结冰封航,来年5月初融冰开湖。因此,该局根据水运企业的需求和申请,受自治区地方海事局的委托,在每年的4月底开始,坚持每月对辖区范围内船舶、浮动设施、乘客上下船设施等进行一次安全检查,认真开展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在船检工作中,该局严格遵照执行检验规程的要求,本着“把服务放在首位、把安全作为第一”的原则,做到其一严把检验质量关,其二按规范工时要求限时办结,及时制作并发放船舶检验证书,以保障水运企业在“五一”黄金周期间船舶能够及时开航并适航,浮动码头始终处于安全有效的工作状态。
(三)船员管理工作
严把船员的资格审核关,严格船员适任能力管理。船员适任是水上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为此,该局每年均督导并参与水运企业在开航前组织的船员及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水上交通安全知识、应急救援、游泳及相关海事工作的法律法规等。使企业的领导、船员和从业人员进一步了解和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水上交通安全知识、船舶消防、救生等应急知识和技能,以便为开航后的水运安全工作服务。
(四)现场监管工作
依据交通部海事局及自治区局的工作要求,为抓好“重点水域、重点时段、重点船舶”的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我局每年自5月初至10月底,克服人员少、工作环境艰苦等困难,坚持每天派驻两名海事工作人员坚守天池水域,以便及时发现、纠正水上交通安全隐患,同时也起到了及时为水运企业提供业务服务及安全指导的目的。
(五)船舶防治污染工作
要求水运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并落实船舶防治污染制度,该局工作人员现场监督企业设置定点的污油污水回收设施,同时要求企业确定收集船舶污油污水和船舶垃圾的专职人员,做好船舶污油污水和船舶垃圾回收记录。
二、依法实施辖区内的公路路政巡查;
三、依法检查和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法行为;四、对违反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五、依法管理辖区内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依法审批建筑控制区内有关事项,拆除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筑和设施;
六、负责管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并对其运输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七、依法审批挖掘、占用、利用公路项目;
八、负责监督和管理公路交通标志、标线;
九、维护公路养护和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
十、参与路政复议、诉讼案件;
十一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供电、通信设施、水利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许可;
二、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超限车辆行驶公路的许可;
三、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四、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五、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六、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许可;
七、在公路上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许可;
八、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九、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坏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的许可;
十、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其他标志的许可;
十一、更新、采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护路林的许可;
十二、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的许可;
十三、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的许可。
一、水运市场的管理工作。二、船舶及浮动设施的检验工作。三、船员管理工作。四、现场监管工作。五、船舶防治污染工作。
海事职责:
(一)水运市场的管理工作
对水运企业的筹建、开业的审核和水路运输企业的年度审核工作,该局始终在自治区地方海事局的指导下,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对企业的法人资格、组织机构、业务章程、安全操作规程、船舶、船员及其他安全服务设施等进行严格审查并呈报上级部门进行审核批准。
(二)船舶及浮动设施的检验工作
天池水域每年11月底结冰封航,来年5月初融冰开湖。因此,该局根据水运企业的需求和申请,受自治区地方海事局的委托,在每年的4月底开始,坚持每月对辖区范围内船舶、浮动设施、乘客上下船设施等进行一次安全检查,认真开展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在船检工作中,该局严格遵照执行检验规程的要求,本着“把服务放在首位、把安全作为第一”的原则,做到其一严把检验质量关,其二按规范工时要求限时办结,及时制作并发放船舶检验证书,以保障水运企业在“五一”黄金周期间船舶能够及时开航并适航,浮动码头始终处于安全有效的工作状态。
(三)船员管理工作
严把船员的资格审核关,严格船员适任能力管理。船员适任是水上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为此,该局每年均督导并参与水运企业在开航前组织的船员及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水上交通安全知识、应急救援、游泳及相关海事工作的法律法规等。使企业的领导、船员和从业人员进一步了解和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水上交通安全知识、船舶消防、救生等应急知识和技能,以便为开航后的水运安全工作服务。
(四)现场监管工作
依据交通部海事局及自治区局的工作要求,为抓好“重点水域、重点时段、重点船舶”的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我局每年自5月初至10月底,克服人员少、工作环境艰苦等困难,坚持每天派驻两名海事工作人员坚守天池水域,以便及时发现、纠正水上交通安全隐患,同时也起到了及时为水运企业提供业务服务及安全指导的目的。
(五)船舶防治污染工作
要求水运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并落实船舶防治污染制度,该局工作人员现场监督企业设置定点的污油污水回收设施,同时要求企业确定收集船舶污油污水和船舶垃圾的专职人员,做好船舶污油污水和船舶垃圾回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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