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子长孙长外孙有什么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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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子长孙长外孙意义
他代表着一个家族的形象和希望,最有可能成为家族的族长或者掌舵人,
意味着一个家族的命运,还有它的兴旺与衰败。
嫡长子由正妻所生之长子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职位和身份的继承。中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主要的继承制度。夏商两代,继承方式是以“父子相继”和“兄终弟及”相结合的。自西周开始,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宗法统治,世代相袭,逐渐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中国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合宗祧继承和财产继承为一体,嫡长子在继承方面有着特殊的地位和特权,无论是王位、爵位、封地还是其他财产,主要地是由死者的嫡长子承受。
首先,嫡长子排斥庶子(侧室妻妾所生之子)的继承权利,“立嫡以贵不以长”;
其次,嫡长子还排斥其余嫡子的继承权利,“立嫡以长不以贤”。这样,使统治阶级的财产权利和政治权力不致分散,得以延续。
这一等级严格的嫡长子继承制自奴隶社会开始确立,又为封建地主阶级所沿用,并日趋完备,封建制时代和奴隶制时代的继承制度是一脉相承的。为维护这一制度,历代王朝制定相关的法律,对以庶冒嫡、以次充长破坏嫡长子继承制度者课以刑罚。《唐律·户婚》中规定:“诸立嫡违法者,徒一年。即嫡妻年五十以上无子者,得立庶以长,不以长者亦如之”。依《唐律疏义》的解释:“立嫡者本拟承袭,嫡妻之长子为嫡子,不依此立,是名违法,合徒一年。即嫡妻年五十以上无子者,谓妇人年五十以上不复乳育,故许立庶子为嫡,皆先立长;不立长者,亦徒一年,故云亦如之”。宋、元、明、清各律,亦有类似的规定。封建制时代与奴隶制时代相比较,嫡长子继承制不完全相同,内容上更适合封建性生产关系的需要,财产继承方面开始出现了诸子均分的现象,嫡长子的继承特权更偏重于宗祧继承方面。至于继承顺序,封建制时代也确立一个严格的等级次序。《唐律疏义》中记载:“无嫡子及有罪疾,立嫡孙;无嫡孙,以次主嫡子同母弟;无同母弟,立庶子;无庶子,立嫡孙同母弟;无同母弟,立庶孙;曾、玄以下准此。无后者为户绝。
他代表着一个家族的形象和希望,最有可能成为家族的族长或者掌舵人,
意味着一个家族的命运,还有它的兴旺与衰败。
嫡长子由正妻所生之长子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职位和身份的继承。中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主要的继承制度。夏商两代,继承方式是以“父子相继”和“兄终弟及”相结合的。自西周开始,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宗法统治,世代相袭,逐渐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中国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合宗祧继承和财产继承为一体,嫡长子在继承方面有着特殊的地位和特权,无论是王位、爵位、封地还是其他财产,主要地是由死者的嫡长子承受。
首先,嫡长子排斥庶子(侧室妻妾所生之子)的继承权利,“立嫡以贵不以长”;
其次,嫡长子还排斥其余嫡子的继承权利,“立嫡以长不以贤”。这样,使统治阶级的财产权利和政治权力不致分散,得以延续。
这一等级严格的嫡长子继承制自奴隶社会开始确立,又为封建地主阶级所沿用,并日趋完备,封建制时代和奴隶制时代的继承制度是一脉相承的。为维护这一制度,历代王朝制定相关的法律,对以庶冒嫡、以次充长破坏嫡长子继承制度者课以刑罚。《唐律·户婚》中规定:“诸立嫡违法者,徒一年。即嫡妻年五十以上无子者,得立庶以长,不以长者亦如之”。依《唐律疏义》的解释:“立嫡者本拟承袭,嫡妻之长子为嫡子,不依此立,是名违法,合徒一年。即嫡妻年五十以上无子者,谓妇人年五十以上不复乳育,故许立庶子为嫡,皆先立长;不立长者,亦徒一年,故云亦如之”。宋、元、明、清各律,亦有类似的规定。封建制时代与奴隶制时代相比较,嫡长子继承制不完全相同,内容上更适合封建性生产关系的需要,财产继承方面开始出现了诸子均分的现象,嫡长子的继承特权更偏重于宗祧继承方面。至于继承顺序,封建制时代也确立一个严格的等级次序。《唐律疏义》中记载:“无嫡子及有罪疾,立嫡孙;无嫡孙,以次主嫡子同母弟;无同母弟,立庶子;无庶子,立嫡孙同母弟;无同母弟,立庶孙;曾、玄以下准此。无后者为户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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