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擅自降薪,我被迫书面提出辞职,单位应如何补偿我?高分求助。

我从2006年7月入职公司,2009年又签订了一份三年合约,合同到期是2011年12月31日。我每月的工资是底薪加提成,大概是每个月3000元。2010年6月,单位在未与... 我从2006年7月入职公司,2009年又签订了一份三年合约,合同到期是2011年12月31日。我每月的工资是底薪加提成,大概是每个月3000元。2010年6月,单位在未与我协商一致下就调了我的岗位,并把我的底薪降低了100元。后,我于2010年9月提出离职,要求支付我从2006年7月至2009年9月的补偿金。但单位不愿意支付任何补偿金,现在案件我准备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各位专业人士给我指点迷津,并告诉我支持我要求从2006年7月至2009年9月的补偿金的详细法律依据。非常感谢
谢谢大家的认真解答,但他们说2008年之前适用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给补偿是与公司协商解除才给,现在是我自己提出辞职的,也能得到补偿吗?能不能再详细说说呢,我不懂,希望大家再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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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e0598222
推荐于2017-10-13 · 知道合伙人生活技巧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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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擅自降薪,被迫书面提出辞职,可以要求单位给予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以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辞职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经济补偿金是《劳动合同法》中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补偿费用,原则上劳动者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是无法取得经济补偿金的,但如果出现“被迫辞职”情形,劳动者仍可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这些情形包括用人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拖欠克扣工资等;在上述情形发生时,劳动者以上述原因向单位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后双方劳动关系即告解除,此时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及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痛快且透亮灬财宝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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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调岗减薪违法的法律依据及理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工作内容和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所以在劳动合同中都会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从劳动法律角度来讲,调岗降薪属于对劳动合同的变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依法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情况以下几种:第一,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调整;第二,员工不胜任岗位的,公司有权单方调岗;第三,员工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公司有权单方调岗;第三,因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第四,女职工怀孕,不能胜任原岗位的体力要求的,公司有权单方调岗,但是这种情况下,公司不能降低该女职工的基本工资。单位无故降低你工作和调岗是不合法的。

  二、关于经济补偿金:2008年之前适用经济补偿金的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而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2008年之后适用《劳动合同法》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根据你的情况,08年之后的可以得到3个月经济补偿金。

  三、虽然你的情况是自己提出辞职,一般情况下自己提出辞职是不能 要求经济补偿金的,但是你是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8条(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单位提出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则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需按双倍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向你支付赔偿金。

  四、注意劳动合同保留,同时公司要求签字的一些材料要看清楚内容后再签字,以免日后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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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知后事如何且听下回分解
2010-10-23 · TA获得超过7666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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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告诉我支持我要求从2006年7月至2009年9月的补偿金的详细法律依据
2006年7月到07年12月适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的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因此是只能要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008年1月到2010年9月适用劳动合同法47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因此是可以得到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顺便解释为什么要这么分段,主要是因为08年1月开始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的旧规定就被新法律给修正了,所以得分段计算

2.现在案件我准备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各位专业人士给我指点迷津
帮你顺一下索赔的法律依据
首先是单位私自降低了底薪,因为未经员工同意而属于不合法的行为,降低之后就是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合同。依据是劳动合同法38条第2项
其次就是因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解除合同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经济补偿。依据是劳动合同法46条第1项
最后就是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问题,依据是上面第1点的回答中,这里就不重述了

就本案而言,仲裁的胜算很高,只要你劳动合同还在并且拿着工资单等证明了单位给你少发了工资那就可以拿下劳动仲裁了
希望对你有帮助吧,祝顺利!

补充:他们说2008年之前适用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给补偿是与公司协商解除才给
严格来说是这样的,办法中规定的是双方协商解除的补偿,而你现在要求的是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的补偿,完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只能从08年起算
具体是不是妨碍不会影响你在劳动仲裁中提出主张,你完全可以要求单位支付补偿而由仲裁庭仲裁,如果合理就会被采纳如果不合理就不会支持你08年之前的部分而不会影响你08年以后的部分,但是如果你不主张的话仲裁庭就肯定不会主动帮你添加08年之前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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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ao_yingjie
2010-10-23 · TA获得超过4.5万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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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动你的岗位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公司没有与你达成一致,强行调动,属于合同违约。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因为没有签订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所以,用人单位的作法是违法的。

另外,用人单位不与你签订变更后的劳动合同,等于单方面解除了原来的劳动合同,而新的工作内容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以上看法,供你参考。如果还有问题,可以继续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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