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村改造是否属于拆迁,村委会能否作为拆迁人
旧村改造属于拆迁的一种形式,村委会无权作为拆迁人。
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不得实施拆迁。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才有权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这样看来,村委会不能作为拆迁人。
政府一来与被拆迁人发生关系的是民事主体(村委会),不是行政主体,被拆迁人或被征收人想诉讼也只能进行民事诉讼,无法进行行政诉讼。以村委会名义拆,程序上基本是“谈”,其中会动用各种手段,在此情形下,一般都会签协议,这样双方的法律关系也发生了改变,被拆迁人难以用征收的法律关系来保护自己。
扩展资料:
如果是城市房屋拆迁,那么适用于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拆迁,而村委会是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如果按照征地程序,那么征收主体是国家,也不是村委会。政府这样做的核心是回避行政行为。村民可以起诉决议。但在实践案例当中,我们可以看到村委会打着旧村改造或者新农村建设的旗号,在进行拆迁。
拆迁有很多方式比如说:旧城区改造、棚户区改造、旧村改造等等,旧村改造实际上用旧村改造为名行房屋拆迁之实。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建设必须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农村的土地是集体土地,那就需要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才能实施拆迁,征收土地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具体实施机关是国土资源部门,村委会无权作为拆迁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拆迁有很多方式比如说:旧城区改造、棚户区改造、旧村改造等等,旧村改造实际上用旧村改造为名行房屋拆迁之实,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建设必须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农村的土地是集体土地,那就需要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才能实施拆迁,征收土地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具体实施机关是国土资源部门,村委会无权作为拆迁人。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拆迁有很多方式比如说:旧城区改造、棚户区改造、旧村改造等等,旧村改造实际上用旧村改造为名行房屋拆迁之实,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建设必须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农村的土地是集体土地,那就需要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才能实施拆迁,征收土地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具体实施机关是国土资源部门,村委会无权作为拆迁人。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2019-06-04 · 不怕拆迁纠纷,我有英淇律师!
以旧村改造、村民自治名义实施的农村房屋腾退合法吗?
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生效实施是我国房屋征收制度的重大变革。该法体现了从重拆迁重建设管理到重民生重私益的立法理念的转变,理顺了政府征收中的角色,并废止了我国实行长达20年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废止了征收过程中的行政强拆取而代之的是唯一的司法强拆。可以见,条例的出台对规范城市房屋征收具有里程碑式的进步意义。然而,由于受到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废止的影响,加之中央层面至今尚未对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予以立法,这就加大了地方政府在农村地区实施房屋征收的随意性。
在北京地区,这种随意性的集中表现就是农村房屋腾退。其主要特征就是,地方政府借以村委会名义进行,在无需取得任何房屋征收手续的情况下,仅通过村民代表大会会议决议就可以决定对本村村域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房屋实施搬迁,如果村委会与村民达不成腾退补偿安置协议,村委会有权自主实施强拆(帮拆)。但由于农村房屋腾退背后的巨大获益者是地方政府,这就导致村委会强制拆除行为往往能够得到当地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全力的支持。
然而,“腾退”一词虽为大众所熟悉,但并不是法律上的专业术语,无论是中央层面的法律,还是地方法规均找不到“腾退”的法律依据。故,村委会的腾退行为并不合法。
此外,村委会腾退行为也不属于“村民自治”的范围,村民自治并非是不受任何约束的自治。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根据《宪法》第十三条、《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也就是说,只有在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房屋并给予合法、合理的补偿。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内容只有在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有效,村民自治是法律框架范围内的村民自治,而是不是任意的村民自治。实际上,村委会名义上是打着“村民自治”的旗号搞所谓的腾退,但实质上是当地政府和开发公司在实施违法拆迁。
此外,由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并未明令废止,且尚未出台新的征收立法,目前对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合法的征收程序大致分为以下三类:
1、继续沿用原有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拆迁项目仍然需要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及前置性文件情况下方可进行,例如北京的通州地区,在2016年还专门出台法律规定,用地单位申请用地仍然需要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2、在原本就没有实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的地区,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将房屋视作土地上的附着物,在进行征地的同时对地上房屋及房屋下的土地使用权价值进行补偿。
3、根据2011年《中央纪委监察部就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发出通知》中的规定,即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也就是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之后,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房屋征收程序进行。
无论采取以上哪几种方式都可以说明,房屋征收的名称是拆迁也好、腾退也好、亦或是搬迁,实际上并无本质区别,均要纳入行政管理领域、遵循法律流程进行。
2、如果涉及土地性质的变更(即集体土地征收变更为国有土地)或者原本就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则属于征收拆迁。
3、关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当地的市县一级政府是实施主体,即拆迁人;关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依据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四条,当地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 门是拆迁人。
法律参考:1、《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2、国务院令第590号,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