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行为的对外意义
对外意义或称对外国家行为,指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专门国家机关,在国际事务中,代表整个国家行使国际法上的权利和履行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行为。这种国家行为是以国际法意义上的主权国家作为法律实体,其应该是国际法上的概念,是用于处理国家间关系的对外国家行为。对外国家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1)对外国家行为的主体是整体意义的国家,通常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名义实施。而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只能是某行政机关,不以整个国家的名义实施。(2)对外国家行为的对象是另一方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法主体,所涉及的都直接是国际关系事项。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则是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涉及的只是一国领域内具体行政管理事务。(3)由于对外国家行为的国际性和重大性,其行为依据都具有特殊性,一般是以国家宪法、某些专项法律以及规范国际关系的国际惯例、国际条约等为行为依据。而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处理国内常规行政事项的,它通常都是国内法中次于宪法的各种行政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乃至行政规章作为其直接依据。
对外国家行为主要包括国防、外交两大类。国防是为保卫国家安全、领土完整和全民族利益而抵御外来侵略、颠覆所进行的活动。如进行军事演习、调集军队、实施战争动员令、宣战,等等。外交是为实现国家的对外政策而进行的国家间的交往活动。如国家间的建交、断交、宣战、媾合、签订国际条约和协定、国家间的对等措施,等等。
2024-09-05 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