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携王的名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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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春秋左传正义》孔颖达引《竹书纪年》一则中有“虢公翰又立王子余臣于携”。据此,“携”为地名。《古本竹书纪年辑证》引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二七云:“携,地名,未详所在。《新唐书》:《大衍历议》谓丰岐骊携皆鹑首之分,雍州之地,是携即西京地名矣。”说明携王之“携”与丰、岐、骊相连,很可能是镐京附近某地,携王所居当在丰镐周都旧地,即今陕西渭南。
然而,孔颖达所引又一则《竹书纪年》记载:“二十一年,携王为晋文公所杀。以本非适(“嫡”之义),故称携王。”据此,携王之“携”又不似地名。
童书业《春秋左传研究》据《逸周书·谥法》“怠政外交曰携”,认为携非地名,而为谥法。童认为“谓之‘外交’,或携王为叔带之流,其立殆亦托庇于戎人”。童认为“携”乃复归统一之周室给余臣的恶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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