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财政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石家庄市财政局设1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工作;承担机关文稿起草、督查督办、信息、调研、宣传、新闻、安全保密、信访、诚信等工作;管理机关后勤事务;承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人事教育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财政系统教育培训规划;调查研究并指导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三)预算处
研究提出财政、预算管理制度和中长期财政规划的建议;编制年度市本级财政预算草案和办理预算追加事宜;承担市直部门预算审核、批复、调整;承担市直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研究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拟订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研究提出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指导性意见;办理省对市和市对县(市)、区的转移支付、专项补助、税收返还及年终体制结算;汇编全市年度预算草案;负责中央代地方政府发债资金管理和政府债务统计;承担清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的具体工作。
(四)国库处
组织预算执行及相关事宜协调;组织实施总预算会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及政府会计制度;组织拟订全市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推行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汇编全市财政总决算和部门决算;管理和核算财政专户资金,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账户管理,承担国库现金管理有关工作。
(五)财政监督处
拟订财政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工作,依法查处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组织协调全市财政监督工作,组织全市日常和专项财政收支的监督检查;负责对财政部门内部财经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行政政法处
承担市级行政、政法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审核和年度预算执行、分析、监督;负责归口管理部门决算草案的审核、批复;拟订行政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办法,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承担统一着装管理工作。
(七)教科文处
承担市级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审核和年度预算执行、分析、监督;负责归口管理部门决算草案的审核、批复;拟订事业单位通用的财务管理制度,拟订归口管理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财务制度;承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具体工作,按规定管理重大科技专项资金;承担市级国有文化企业财务管理有关工作。
(八)社会保障处
承担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审核和年度预算执行、分析、监督;负责归口管理部门决算草案的审核、批复;会同有关方面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方面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编制市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审核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九)农业处
承担市级农业、林业、水务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审核和年度预算执行、分析、监督;负责归口管理部门决算草案的审核、批复;拟订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行业财务管理制度;管理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政策性农业和扶贫专项贷款贴息,统筹安排财政扶贫资金。
(十)经济建设处
承担市级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建、粮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审核和年度预算执行、分析、监督;负责归口管理部门决算草案的审核、批复;参与拟订市级建设投资的有关方案,拟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承担土地收入返还工作;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承担财政投资评审管理。
(十一)涉外处
承担市级涉外、商务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审核和年度预算执行、分析、监督;负责归口管理部门决算草案的审核、批复;拟订全市有关涉外的财政制度;根据有关规定,做好有关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的对外谈判、转贷(赠)、偿还工作,监督资金的使用;负责全市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对外财经交流的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有关建议及方案,承办有关协调、联络和磋商工作。
(十二)企业金融处
承担市级国有资产、工业和信息化、安全生产、供销社、地方金融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审核和年度预算执行、分析、监督;负责归口管理部门决算草案的审核、批复;研究提出支持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政策;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有关工作;拟订地方企业财务制度及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地方金融类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三)综合处
分析预测全市经济形势并提出政策建议;根据有关规定,研究提出有关的收入分配和改革方案;拟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审批和申报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管理住房改革预算资金;承担彩票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市级住房保障、交通运输、人防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审核和年度预算执行、分析、监督;负责归口管理部门决算草案的审核、批复。
(十四)农村财政处
拟订农村、农业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财政对农民各项直接补贴资金的督导、检查和落实;指导村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参与农民负担状况监测和减轻农民负担落实工作;承担农村综合改革方面的有关工作。
(十五)会计处
组织实施会计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管理会计从业资格;按规定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组织实施国家的会计信息化标准。
(十六)条法处
组织拟订全市财税立法规划,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中有关财政税收的条款,监督检查财税法规的执行;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政务公开工作。
(十七)税政处
组织起草税收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按规定研究提出税收政策调整方案;研究提出上级授权税目税率调整、减免和地方税收政策等重大事项的建议;对地方承担的出口退税事务实施监管;开展税源调查统计、分析,组织全市综合治税宣传、督导、检查等相关工作。
(十八)政府采购处
拟订政府采购相关制度和办法,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审核汇编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受理政府采购活动投诉事项;审核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承担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编制管理工作。
(十九)财政监察员管理处
负责市级重点建设项目财政监察员派驻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工作协调,汇集整理重点建设项目财政监察情况;拟订财政监察员管理有关规章制度;拟订向重点建设项目派驻财政监察员的工作方案,负责财政监察员的工作纪律教育和业务考核等相关工作。
直属单位党委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室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老干部处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老干部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