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户口离婚分户后可建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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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商观察者
2016-08-21 · 专门研究法律问题
正商观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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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方离婚是不能作为宅基地的申请审批理由的。但是如果双方离婚后,户籍没有迁出且已经分户的,那么是可以申请宅基地建房的。因为,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现在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2、农村村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经主管部门批准,由外地迁入的农户无住房的;
  4、集体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且户口已迁入的;
  5、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其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
  1、出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现有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2、一户1子(女)有1处以上(含1处)宅基地的;
  3、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
  4、年龄未满18周岁,又不具备分户条件的;
  5、虽在农村居住而户口未迁入当地的;
  6、其他规定不应建房和安排宅基地的。
  另外,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应将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听取群众意见,经审核同意后再张榜公布上报户主名单,由申请人填写(农村宅基地申请表)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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