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有何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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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体现出的是我国的税法体制对于税收法律关系、尤其是对于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模糊;换言之,国家税权与市场私权在高速的经济改革变动中尚未找到新的平衡点,并恰好体现在了税收筹划这一新兴的市场产物之上。这同样牵扯到了税法经典理论中的永恒话题:国家税收权优先与私法交易安全的调节与平衡——“承认税收具有优先受偿权的理由,是因为税收是提供公共服务所需要的资金,具有强烈的公益性质;但是如果过分强调税收债权优先于私法上的债权受偿,也可能妨害交易安全”。关于税权与私权的关系问题就不在本文中加以具体分析和论述了,然而我想说的是,两者之间此消彼长的不断变化关系断然不应影响到国家一定时期内的税法稳定性;而缺乏税收基本法对于税法一些最基本概念原则的法定界定却必然会使国家的税收政策没有主心骨,将不利于经济的稳定发展以及与国际经济的接轨,也会使像税收筹划这样的新生事物在融入经济生活的过程中面临重重困境。诚如学者所言,毕竟我国已经成为税收国家,国家与人民的联系地以税收为纽带,税收对人民权利义务的影响也越来越重要。这就要求国家的税法更加完善、公平、中性,以适应时代的变化,促进经济的发展,保障人民的权利;这就要求研究税法的税法学要与时俱进,为税收国家的到来,为税法实践提供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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