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篮球时无意中造成对方受伤要赔偿吗

打兰球前面人没有感觉身体被撞从后面来的中学生摔伤了谁的责任?... 打兰球前面人没有感觉身体被撞从后面来的中学生摔伤了谁的责任?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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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雅惠06B

2020-12-18 · TA获得超过2033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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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一般侵权纠纷案件,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不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作为体育运动,特别是篮球、足球等有人体直接接触的对抗性体育运动,完全有可能发生人身损害后果,参赛者褚某、李某等六人均是高中生,对打篮球时可能发生人身损害后果是应当有一定认识的,其自愿参加这种具有风险性的竞技运动,应视为甘冒风险行为。至于李某因比赛造成受伤,此系比赛中合理的身体冲撞所致,纯属意外,因为比赛中的冲撞,原本就是篮球运动的特点,不许学生在比赛中有冲撞,既是对学生的苛求,也是对篮球运动规律的违背。褚某在这次篮球赛中其行为并不具有伤害的故意或过失,因此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看似“公平”的在一定程度上补偿了李某的经济损失,但此结果一旦被公众所周知,势必造成家长禁止学生参加此类运动,即便参加也是缩手缩脚的消极比赛,长此以往不但会导致青少年体质不断下降,而且更会导致我国竞技类体育运动停滞不前。因此本案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不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蓝球作为一项竞技比赛,虽然是一种对抗性体育运动,有人体的直接接触,合理的身体冲撞完全有可能发生损害后果,但我们要看损害的后果是否属于比赛规则范围内的合理冲撞,如果明显超出了比赛规则范围,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话,应视为行为人有过错,应当对受害者的损失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公平责任原则是不同于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一个独立归责原则,要适用公平原则,必须得有法律依据,不能在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或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滥用公平原则。
自发组织篮球、足球比赛等激烈的体育竞技运动引发伤害案件的现象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典型性。在本案中,致害人与受害人均无过错,存在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当事人分担损失的可能性。但应当强调的是司法实务中最终是否实际确定适用公平归责原则由当事人来分担损害,应从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和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出发,避免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既不能过于简单化搞一刀切一律判决由受害人自担损害,也不能过于绝对化地由致害人分担损失,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应限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具体需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结合这类体育竞技运动本身的特点进行综合考量。这里的实际情况应同时包含两方面的内容:
一、受害人的损害程度;
二、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以上两个方面应当同时具备,不可偏废,通过上述综合考量以当事人之间利益是否失衡作为价值判断来决定
薮猫233
推荐于2018-07-16 · 聚沙以成塔,滴水以穿石。
薮猫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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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伤逝情况进行合理的赔偿是应该的。不是无意的过失行为就可以不用承担后果了,不管是不是故意,只要事情是你造成的,和你就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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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粉答主

2018-07-15 · 繁杂信息太多,你要学会辨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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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伤逝情况进行合理的赔偿是应该的。不是无意的过失行为就可以不用承担后果了,不管是不是故意,只要事情是你造成的,和你就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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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6囍
2018-07-14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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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的人需要赔偿少数的赔偿金,还要看看受伤严不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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