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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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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云南监管局关于
云南大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
云银监复〔2017〕302号
云南大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小组:
你筹建工作小组《云南大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小组关于云南大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分支机构开业的请示》(大农商银筹〔2017〕10号)和《云南大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小组关于对云南大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任董事长、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大农商银筹〔2017〕11号)及《云南大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小组关于云南大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报告》(大农商银筹〔2017〕12号)收悉。根据《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3号)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3号)等规定,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云南大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云南大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关支行等29个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名录见附件)开业,核准《云南大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云南大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中文简称为大理市农村商业银行;英文名称为:Yunnan Dali City Rural Commercial Bank CO.,LTD.,英文简称:Dali City Rural Commercial Bank。住所为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云岭大道1号,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1000800000.00元。
二、云南大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同时,原云南大理市农村合作银行自行终止,其债权债务由云南大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
三、核准云南大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开办外汇业务(结汇、售汇除外);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云南大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
云银监复〔2017〕302号
云南大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小组:
你筹建工作小组《云南大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小组关于云南大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分支机构开业的请示》(大农商银筹〔2017〕10号)和《云南大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小组关于对云南大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任董事长、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大农商银筹〔2017〕11号)及《云南大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小组关于云南大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报告》(大农商银筹〔2017〕12号)收悉。根据《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3号)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3号)等规定,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云南大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云南大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关支行等29个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名录见附件)开业,核准《云南大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云南大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中文简称为大理市农村商业银行;英文名称为:Yunnan Dali City Rural Commercial Bank CO.,LTD.,英文简称:Dali City Rural Commercial Bank。住所为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云岭大道1号,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1000800000.00元。
二、云南大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同时,原云南大理市农村合作银行自行终止,其债权债务由云南大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
三、核准云南大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开办外汇业务(结汇、售汇除外);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追答
四、核准周瑛、石桂秀、赖天荣、朱子荣、赵天铭、杨爱民、张克宁董事的任职资格;核准杨振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核准周瑛董事长的任职资格;核准石桂秀行长的任职资格;核准赖天荣、孔方良、杜江杰副行长的任职资格;核准张锦和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核准马燕梅财务会计部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五、根据《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3号)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不予核准李鹏春云南大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如不服本决定,你筹建工作小组依法享有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你筹建工作小组应自我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持本批复及其他申领金融许可证的材料,到大理银监分局领取云南大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金融许可证,上缴云南大理市农村合作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金融许可证,持新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七、云南大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你筹建工作小组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云南银监局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1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本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云南银监局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未尽事项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
此复
中国银监会云南监管局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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