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名字注册商标不会侵权,你相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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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影视作品名称注册为商标的行为不能够单纯地归结为商标抢注行为,因为将其定性为商标抢注行为的前提是制片方已经将该作品名称注册为商标,然而现实却是,大多数制片方并未先行注册了影视作品名称,而我国商标法对于商标抢注行为也尚未给予明确的界定,商标注册申请的“占先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商标注册行为的混乱,加之我国相关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对商标抢注行为的防治与惩罚,就使得恶意抢注商标行为愈演愈烈。
影视作品权利人在寻求知识产权保护时,有时会发生请求权竞合的情况。即被告的行为既涉嫌侵犯著作权和商标权,也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因而产生了法律竞合。这时,权利人可以自由处分各个竞合的请求权,即有自由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利,既可以以侵犯著作权、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也可以选择其中之一二项提起诉讼。
影视作品权利人在寻求知识产权保护时,有时会发生请求权竞合的情况。即被告的行为既涉嫌侵犯著作权和商标权,也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因而产生了法律竞合。这时,权利人可以自由处分各个竞合的请求权,即有自由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利,既可以以侵犯著作权、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也可以选择其中之一二项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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