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哪些行为属于虚假广告

 我来答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11-07 · 办公厅是长春市人民政府的办事机构。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向TA提问
展开全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传播易
2024-08-30 广告
传播易是一家11年,提供:海外发稿、海外推广、海外营销、广告推广投放的专业服务商。传播易广告采购平台为您提供广告服务。海外推广:国外广告发布合作案例点击查看详情广告投放特价:广告特价专区点击查看详情国内媒体发布:国内媒体发布合作案例点击查看... 点击进入详情页
本回答由传播易提供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

为你推荐:

下载百度知道APP,抢鲜体验
使用百度知道APP,立即抢鲜体验。你的手机镜头里或许有别人想知道的答案。
扫描二维码下载
×

类别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说明

0/200

提交
取消

辅 助

模 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