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对青少年的关心保护?
2019-04-12 · 致力于图书出版、影视IP
古往今来,世界上没有什么比生命更宝贵,人世间没有什么比保护孩子更神圣。虽然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社会制度不同,文化价值观念各异,但在保护未成年人这一问题上却取得了共识。1989年11月,联合国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用法律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已成为世界潮流。
我国于1991年9月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正是汇成这一潮流的一条欢快的小溪,它满载着党和国家的关怀和期望,满载着亿万成年人的爱护和承诺,使荡漾其间的亿万未成年人沐浴着理性的光芒,驶向更灿烂的明天。
在我国,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包括18周岁以下的青年、少年、幼儿和婴儿。我国的青少年是一个人数众多的特殊群体。据统计,我国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约3.7亿,占全国人口的1/4以上。他们是我们国家各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预备队。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他们的今天将是祖国的明天。一个国家的发展,一个民族的兴旺,很大程度取决于一代又一代的青少年是否健康成长,是否奋发有为。因此,关心和保护未成年人,使之健康成长的任务变得尤为艰巨和重要,因为这已不仅仅是关系到广大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社会各个方面,涉及到千家万户,关系到祖国的前途和命运,是一项保证社会主义事业后继有人的百年大计。
社会主义事业任重而道远,要求青少年具备良好的品德、智力和健康体魄,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富于创造精神,具有民主意识,能够适应不断改革开放新环境的社会主义新人。为此,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为未成年人提供有利健康成长的环境和条件。比如,我国除了办幼儿园、学校外,还在各地建立少年宫、少年之家、儿童乐园、儿童公园、儿童剧场、儿童医院以及青少年剧团、出版社、报社等;有成千上万的成年人常年从事青少年服务工作,这些成就都是有目共睹的。
然而也必须看到,我国青少年生存和发展的社会环境并不令人乐观。未成年人正处在身、心的发育期。在生理上,他们的机体逐渐强健,生理特征逐渐突出。在心理上,他们开始由依赖向独立转化,但又极易出现反复,性格特征逐步形成,但意志品质尚未定型,可塑性大。在生活上,他们缺乏独立的生活能力和正确处理事务的能力。在对事务的认识上,他们是非界限比较模糊,盲目性、模仿性较强。由于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尚未成熟,社会阅历浅,是非辨别能力差,精力充沛且富冒险精神,在各种犯罪诱因面前缺乏抵抗力,往往成为一些犯罪分子利用的对象,甚至最终也沦为罪犯。
大家都知道,未成年人是相对于成年人而言的,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就自然状况来说,其身心发育均不成熟,实际行为能力不健全;二是就法律地位而言,世界各国在法律上,对未成年人一般规定不具有完全权利和完全责任。这些特点决定了未成年人必须依赖于成年人的帮助,才能完成生长发育的自然过程和心智健康发展的社会心理过程。
同时也决定了未成年人可能遭到的伤害也主要来自成年人的世界,并实际地处于成年人世界的控制之下。因此国家要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要采用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文化的、行政的、道德的等多种手段,调动全社会的力量,为未成年人创造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尤其要重视法律手段,制定和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使国家在运用各种手段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时,能够有法可依。
我国政府一直强调儿童是我们的希望和未来,要用“十年树木,百年树人”的精神,按照德、智、体全面发展的要求,把我国儿童培养成为具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我国宪法庄严地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宪法的这个原则,我国的行政法律、民事法律、刑事法律等从各个不同方面具体规定了对儿童各项权利的保护。然而,这些分散的规定远远不能胜任保护未成年人的重任。
因此,我国立法机关于1992年1月1日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这是中国立法史上前所未有的专门保护青少年的法律。从此,中国近4亿未成年人将在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四个“保护神”的精心培育和呵护下,茁壮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