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矿业权管理概述
2020-01-27 · 技术研发知识服务融合发展。

一、矿业权的涵义和划分
(一)矿业权的涵义
矿业权是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合称。矿业权是依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权能分离而产生的,是由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派生出的他物权,具有不动产物权的某些法律特征,适用不动产诸法律规定的准不动产物权。矿业权是财产权的一种形式,设立矿业权可以使矿产资源所有权与人们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查、开采的权利相分离,这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最佳管理方式。它有利于吸纳社会各方面的资金,加大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采投入。
1.探矿权的涵义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块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这种权利是公民、企业、地勘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依据法律、法规与国家之间建立的一种对矿产资源准予使用的权利。
由于矿产资源的隐蔽性,勘查矿产资源要冒极大的风险,投入大量的资金,依靠地质工作者创造性的思维劳动,才可能有所发现,探明矿产资源后还需投入大量的开发资金。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国家作为矿产资源的所有者没有必要也不可能用财政收入来承担找矿的全部风险和大量的开发资金。国家只需对必要的公益性地质勘查工作进行投入。同时,设立探矿权,以有偿取得的方式授予从事商业性勘查、开发活动的经营者,就可以达到矿产勘查和开发的目的。经营者在对探矿权的使用和经营过程中,虽然承担了极大的风险,但也存在着获得高收益的可能。
2.采矿权的涵义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这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和采矿权相分离的另一种法律形式。其构成要素包括:
(1)采矿权主体。采矿权必须由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或个人承担,在我国凡拥有一定的资金、技术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都具有采矿权权利能力。采矿权主体依企业形式不同有公司型采矿权主体、单一型采矿权主体、联合型采矿权主体。
(2)采矿权客体。采矿权客体是指依法批准的一种或几种矿产资源,并非所有的矿产资源均可同时成为采矿权的客体,只有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矿种才能成为一个采矿权的客体。
(3)采矿权内容。采矿权的内容是指在特定的区域范围和期限内对特定的矿产资源进行的开发活动,主要包括排他的或独占的矿山建设权、矿产资源的开采权、矿产品的生产经营权。
(二)矿业权的划分
世界各国的矿业法规对矿业权大体有如下几种划分类型:只设一种矿权,不分探矿权与采矿权;两阶段划分,即探矿权与采矿权;三阶段划分,即非排他性探矿权,排他性探矿权与采矿权;四阶段划分,即在探矿权与采矿权之间再设置一种矿产评价权,权利人在这个阶段可补充勘查或作可行性研究和环境影响评价,或在勘查区域内保留该权利暂不工作,以待市场或其他条件好转后,再进入采矿阶段。无论上述何种方式,探矿权人的权益都能得到切实的保护,即从探矿权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过渡进入到采矿权(前提是探矿权人需履行所有义务)。
我国是将矿业权划分为探矿权、采矿权两阶段。探矿权、采矿权均具有排他性,不能重复设置。这种划分方案简便易行,符合我国的国情。在实行了10多年的地矿行政管理中,一直是将探矿、采矿按两个阶段划分管理的。对开展基础性、公益性的地质调查和选择找矿靶区的面积性地质调查工作,不需设置探矿权,不具有排他性,只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备案登记。
二、矿业权管理的概念和内容
矿业权管理是地矿行政管理的核心内容,是指国家地矿行政管理机关为实现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益,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利的基本要求,对探矿权、采矿权从有偿设立到注销全过程的行政管理。诸如,探矿权、采矿权的申请、审批、授予、转让、延续、变更、注销等。
矿业权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界定矿业权的性质、时间与空间限制;
(2)设定取得矿业权的资格、条件和程序;
(3)界定矿业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4)受理矿业权申请,审批并授予矿业权;
(5)征收管理矿业权使用费;
(6)矿业权转让、延续、变更和注销管理;
(7)管理由国家投资形成的矿产地的矿业权转让;
(8)保护合法的矿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