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的相关问题 5
2018-08-10 · 专注于财税服务20年!
A、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
图示所展示的发票,是某纳税人开出的农产品收购发票。
这张发票票面记载内容存在什么问题?有哪些需要修正的内容?
这些问题解决了,关于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规范问题也就基本解决了。无论购销业务如何真实,没有规范的发票,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也依然存在风险。
纳税人应该如何规范的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A1、发票票面存在的问题
1、由于发票开具时打印机设置出现问题,票面记载的商品名称没有打印完整;
2、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属于增值税免税产品,但增值税免税,不等于“零税率”。
增值税免税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服务和无形资产,税法规定具有纳税的义务,但国家根据政策的需要,免除纳税人缴纳税款的义务。譬如农产品,适用税率为11%,但国家政策的原因,对于符合要求的农产品销售,使用免税政策。
而纳税人销售零税率货物或者服务和无形资产,税法规定具有纳税的义务,但由于规定税率为零,纳税人无税可纳。
虽然增值税免税收入和零税率收入在销售环节都不征收增值税,但两者不是一回事,免税和零税率的意义不一。适用免税的产品开具成“0%”的税率,属于错用税率。该张发票票面税率记载为“0%”,是错误的,应该标注为“免税”;
纳税人要注意“零税率”和“免税”的区别。
3、农产品收购发票应该详细标注售货人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联系电话并附以其他证明产品自产材料,但从发票开具情况来说,此张发票没有标注售货方联系电话。
A2、正确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1、纳税人欲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首先应具备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购买资格,并开通“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功能;
2、纳税人进入“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模块”,设置好所收购商品的税务编码。
设置编码时,选择税率时,应勾选左下角“享受优惠政策”,选择“是”,并进一步选择“免税”,如图:
如此,开出的收购发票才是税率显示为“免税”的收购发票。
3、开具发票,在销售方信息以及备注栏里,分别按要求详细登记售货人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联系电话并附以其他证明产品自产材料。
下图为正确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
B、农产品销售发票的开具
农产品销售发票有2种:
a、农场和农村合作社等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b、农业生产者个人销售自产农产品,到税务机关代开的免税普通发票。
以上发票在开具时,一定要注意税率的选择,应选择“免税”,而不是“0%”。选择“0%”是错误的做法。
错误发票示例:
正确发票示例:
C、不规范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的风险
在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对于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的管理非常严格,要求的相关资料非常细致,唯独对发票“税率”项选择的要求非常低,基本默认税率为“0%”或者“***”的都属于合规的发票,允许取得此类发票的纳税人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然而,税率开具不正确的发票属于有效发票?
答案显而易见,错误税率的发票不应属于有效发票,错误税率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必然也不应属于有效发票。纳税人凭错误税率的发票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如果没有相关的政策予以明确,只是依赖于税务征管机关的心照不宣,潜在的风险性不言而喻。
纳税人无论是开具还是抵扣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一定要严格审查,避免后患。
延伸阅读
根据《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9号公告,从2017年7月1日开始执行简并后的增值税税率(8月1日开始申报),对农产品增值税会计核算影响较大。虽然增值税会计核算的财会(2016)22号发布时间不久,但是并没有考虑到增值税居然也有“加计扣除”。
为了准确核算并确保申报正确,建议企业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下进行明细核算或项目核算。
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核算
案例一
甲公司是一家肉制品加工企业。2017年7月10日购进分割猪肉1000吨,含税单价2.22万元/吨,银行转账支付,对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如7月份生产领用800吨用于火腿肠的生产加工,200吨用于香肠加工。
1、购进时:
借:原材料 2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 220万元
贷:银行存款 2220万元
2、生产火腿肠领用:
借:生产成本-火腿肠 1568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扣除 32万元
生产成本-香肠 400万元
贷:原材料 2000万元
【备注】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800*2*11%/11%*(13%-11%)=32万元
3、申报表填写
假定不考虑其他情况下,《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填报如下图
(提示——8a栏次数字“税额”为32)
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
农产品并取得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核算
案例二
甲公司是一家肉制品加工企业。2017年7月10日购进分割猪肉50吨,含税单价2.06万元/吨,银行转账支付。对方是小规模纳税人,申请税务局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如7月份生产领用40吨用于火腿肠的生产加工,10吨用于腊肉的生产加工。
1、购进时:
借:原材料 92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 11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3万元
【备注】根据37号文规定,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因此,【案例二】中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37号文规定。
进项税额=50*2.06/(1+3%)*11%=11万元
2、生产火腿肠领用:
借:生产成本-火腿肠 72.128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扣除 1.472万元
生产成本-香肠 18.4万元
贷:原材料 92万元
【备注】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92*40/50)*11%/11%*(13%-11%)=32万元
并且10月份开具的收购发票也不能11月份去认证,不能抵扣。
11月份发生的购销业务才能按照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