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民在各国有地位吗?
难民在各国的地位不同,由有些国家不赋予难民政治地位,公民地位低于本国公民,如不得担保难民在本土外的父母、配偶等移民到难民所居住的国家,必须要等难民归化后才享有本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1951年在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讨论难民和无国籍人地位的会议,于当年7月28日通过了一项《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该公约于1954年4月22日生效。公约规定:
1、缔约国应不分种族、宗教或国籍,对于其领土内的难民给予下述待遇:①在初等教育、公共救济、劳动和社会安全、宗教自由、财政征收、工业产权和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版权、诉讼权等方面,给以国民待遇;
②在动产和不动产,自营工、农、商业,自由职业,住房,初等教育以上的教育,选择住所和行动自由等方面,给以尽可能的优惠待遇,无论如何不低于一般外国人所享受的待遇;
③在就业和非政治性和非营利性社团的结社方面,给以最惠国待遇。
2、缔约国应尊重难民以前由于个人身份而取得的权利,特别是关于婚姻的权利,并给予难民身份证件、旅行证件和其他行政协助。难民赴另一国定居时,缔约国应准许其转移资产。
3、缔约国对于直接来自生命或自由受到威胁的领土、未经许可而进入或逗留于缔约国领土的难民,不得因其非法入境或逗留而加以惩罚,但以该难民毫不迟延地自行投向当局说明其非法入境或逗留的正当原因者为限。
4、除因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理由外,缔约国不得将合法在其领土内的难民驱逐出境,不得以任何方式将难民驱逐或送回(“推回”)至其生命或自由受到威胁的领土边界。
5、缔约国应尽可能便利难民的入籍和同化。
6、缔约国应同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或继承该办事处的任何其他机关合作,为其执行公务提供便利。
7、难民应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和规章以及为维持公共秩序而采取的措施。
难民的保护原则
国际法确立的对难民的保护的原则主要有两个,即“不推回”原则和“国际团结合作原则”。前者要求,除非有正当理由认为难民有足以危害其所处国家的安全等其他严重情形,任何国家不得以任何方式,将难民驱逐或送回其生命或自由受到威胁的领土边界;
后者要求,世界各国在难民的接纳、安置、援助、保护,难民事务开支的分摊以及消除和减少难民的产生的根源方面有责任加强团结与合作。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难民
在自己祖国就是难民
在澳大利亚会被关到其他大洋洲国家的集中营
在美国看情况,有的会被拘留有的活的想大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