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确权政策新规2020年
《通知》要求,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
1、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2、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3、严格按照“建新拆旧”的要求,将原宅基地归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捐赠房屋后申请宅地的,不予批准。
4、历史上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过多、“一户多房”等问题,要按照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分类识别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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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新政策的意义:
1、做好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改革,是振兴和丰富农村的需要。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振兴农民承包土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宅基地“三块”。目前,正在认真落实和确证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和闲置宅基地的合理利用。
农业农村(农村)各级管理部门振兴闲置土地作为一种重要的抓手和促进农村振兴的重要引擎,充分激活闲置土地和农村的资产“睡觉”空农舍,加强村庄集体经济实力,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刺激农业农村发展潜力,促进农村振兴。
2、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工作是家庭住房政策的需要,是惠民利民的需要。农村宅基地管理改革在法律上规定了“户均有房”和“户均有房”。
各级、各部门应该增加对家园的土地空间,满足农民的住房需求满足条件的宅地分配优先新建住房土地规划目标的村民,村庄合并,疏散的废弃的农舍,农舍的付费撤军,家园和其他方式的转移。
3、做好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改革,是提高农村治理能力的需要。目前,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工作滞后,存在占用耕地、道路、水利设施等违法现象。与此同时,村民住房建设的管理也缺乏权责统一,“看得见的不能管,能管的看不见”。
过去是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批,但县级面积大,监管不到位。乡镇很容易发现村民的违章建筑问题,但他们没有权利去处理。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依法给乡镇审批,按照权力和责任的统一的原则,全面实施乡镇管理的责任,从根的村民建房违法问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村民每户建住宅用地面积限额为八十平方米至一百二十平方米,但三口以下的每户不得超过八十平方米,六口以上的每户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
利用空闲地、村内空闲地建房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翻建的,可以适当增加面积,但增加的面积每户不得超过三十平方米。”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将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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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权意义
确权颁证之后,将给农民带来四大好处。
首先是有利于强化物权保障。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的“命根子”,一经确权,农民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权利人,有利于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其次,有利于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经过确权颁证之后,土地既是资源,又是资产,农民就等于握住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
无论谁想再动农村的承包地,都必须经过本户同意。如果农民外出打工,还可依法把承包地进行流转,交给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来经营,换取实物或租金。这样一来,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就会增加。
再次,农民可用自己的权证进行抵押贷款。当前,因部分农民无法提供担保、没有足够的抵押物,贷款难问题较突出。而确权登记颁证以后,随着相关政策的陆续出台,农民就可用自己的权证进行抵押贷款。
最后,有利于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各项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原始依据。如果耕地面积四至不清、面积不明承包地流转就潜藏较大风险,不仅农户不能放心流转土地,土地规模经营主体也难以安心经营,必然制约现代农业发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农村土地确权
参考资料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网-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