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可否在医疗期满后,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
你的问题,实际上可以分解为两个:一是医疗期满后,单位是否应当继续支付病假工资?二是如果应当支付病假期工资,是否应以未解除劳动合同为条件?下面逐一为你解答:
一、先要明确两个基本概念。1、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但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是根据你实际参加工作年限,以及你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不等:2、病假工资,是职工在医疗期内应享受的工资待遇。搞清楚了这两个概念,再依据法律规定,你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二、解除劳动合同与支付病假工资的关系。应当支付病假工资的,并不以你与单位是否解除劳动合同为前提。就是说,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限以内,按规定你应该享受的病假工资,单位仍然应当支付给你。还有就是,职工患病后,单位不支付应当支付的病假工资,职工要求解除与单位的劳动合同,职工可一并主张由单位支付病假工资。这在法律上也是允许的,而你的问题,也应当就是这种情况。
三、医疗期与病假工资的关系。支付病假工资的前提,就是在医疗期内。因此,医疗期满后,是没有病假工资的。而病假工资又以是否为工伤,而规定在不同的法规或文件中首先,如果你治疗的是工伤,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你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也即在停工留薪期内,你的原工资福利待遇是不变的,由你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其次,如果你的治疗,是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应依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部发[1994]479号)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在医疗期内,享受病假工资待遇。但在医疗期终结,你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参照工伤的劳动能力的鉴定来处理:被鉴定为1~4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领取伤残津贴;被鉴定为5~10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病假工资的支付,仅在医疗期内享有,且不以解除劳动合同为前提。但在单位没有支付给职工病假工资的,而职工在解除与单位的劳动合同的同时,可一并主张由单位支付病假工资。
法律依据见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