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证制度是有()首次规定的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
中国1995年12月开始实行教师资格证制度。1995年12月12日《教师资格条例》是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制定。
教师资格制度是指国家关于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任职资格或条件以及教师资格的主管机关、认定机关及其权限、认定程序及其规范等所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并规定“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并“经认定合格的”中国公民符合在相应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任职资格或条件。此法规定了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以及不具备该法所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及该法实施前已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而又未具备法律规定学历的教师的处理办法。它还规定了“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以及教师资格认定机关及其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的文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
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