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有哪些
法律分析:第一类是出土文物;第二类是应当移交文物行政部门的文物,包括执法部门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中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第三类是银行、冶炼厂、造纸厂及废旧物资回收单位拣选的文物;第四类是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及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第五类是国有文物购销经营单位收存的珍贵文物;第六类是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珍贵文物是一、二、三级文物,这类文物被禁止买卖;第七类是物主处分权有争议的文物;第八类是其他依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流通的文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三条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