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京部队军官在北京落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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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安置条件需提供证明材料
1、北京市出生并且北京市入伍派出所出具的北京户口注销证明
2、北京市入伍并且家庭生活基础在北京派出所出具的北京户口注销证明:已婚的,取配偶户口、结婚证;未婚的,取父母户口
3、配偶婚前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结婚满一年)或随军前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结婚证、配偶户口或随军出京的户口注销证明
4、配偶随军落户北京市满四年结婚证、配偶户口
5、双军人双转,任何一方出生地或入伍地为北京市结婚证、夫妻任何一方北京市户口注销证明、配偶军官身份证明
6、双军人单转或双转,任何一方部队驻地为北京市结婚证、配偶军官身份证明、夫妻任何一方单位驻地在京证明
7、已婚,本人父母有北京市常住户口并且身边无子女结婚证:本人父母和其他子女户口:父母单位或所在街道出具的身边子女情况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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