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2000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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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的联系,保证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代表工作是省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基础,联系代表是省人大常委会的一项经常性工作。通过联系代表,了解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了解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了解政治、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情况,保证代表和省人大常委会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第三条 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联系代表的日常工作,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都负有联系代表的责任。第四条 省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的基本形式: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和代表意愿,由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会同各省辖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开展视察活动。
  (二)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与代表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并重点联系二至三名在基层工作的代表,听取代表的建议和意见。
  (三)省人大常委会建立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接待代表日制度,定期接待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负责人应协助做好接待工作。
  (四)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的问题,可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代表在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五)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可以采取走访、座谈、通信等方式,广泛征求代表的建议和意见。
  (六)省人大常委会设立代表接待室接待代表,并就代表反映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七)对代表来信反映的问题,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认真办理,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八)在每年的适当时候,省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对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进行视察、检查,有关机关、组织应接受代表的监督。
  (九)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专题调查、民主评议、述职评议等活动,可邀请代表参加。
  (十)省人大常委会每年的工作要点应发给代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部分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听取代表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十一)省人大常委会应做好代表的培训工作,并向代表发送有关学习参考材料。第五条 省人大常委会委托各省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联系驻当地的省人大代表。
  省辖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当地的省人大代表列席;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开展活动时,可邀请当地的省人大代表参加。省辖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积极为代表开展活动提供服务,及时向有关单位转交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第六条 根据代表的意见和便于组织、便于活动的原则,按行业特点或居住状况,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会同各省辖市人大常委会采取单独编组或混合编组等形式,将代表编为若干个小组,定期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驻豫部队和武警河南总队的代表编组及活动,由河南省军区政治部和武警河南总队政治部确定。
  驻省直单位的代表,每年至少回原选举单位参加活动一次。第七条 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会同各省辖市人大常委会及时了解代表活动情况,总结交流经验,使代表活动制度化、经常化。第八条 一切组织和个人必须支持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并为其执行代表职务创造必要的条件,依法保护代表的合法权益。
  代表参加统一安排的活动时,应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对无固定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代表活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第九条 省人大常委会采取多种方式,宣传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先进事迹。第十条 各省辖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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