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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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行政区划是指明代地方分级管理的区域划分。
明初沿袭元朝的行省制度。洪武九年(1376年)改为省政务院。政务院由政府和直隶府组成,府下有县,直隶各府下有县,形成了省会县四级制与省、州、县三级制并存的总体格局。之后又设三司,即总司令、宣传政治使、判官署,分别掌管各省的军事和司法权。后来逐渐被总督制度取代,总督往往成为各省统一权力的最高长官。
明代一省分为京师、布衣、按察使三个部门,原本是为了防止地方权力集中。宣德以后,开始派司(六部)和书院(都察院)的大臣,以总督、巡抚的名义监督地方行政。景泰朝以后,成为各省的常规制度。总督主要代理军务,分为短期和长期。省长负责每个省的民政事务。
1428年(宣德三年)以后,全国分为两个首都,十三个政治使节,关西七卫,奥利司军民元帅府,南水卫。北京是北直隶、南直隶;十三部政简称十三部,俗称十三省,即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四川、湖广、江西、浙江、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福建;关西七卫统治着现在的青海和新疆,而奥利西元帅府统治着西藏西部和拉达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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