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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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废止《辽宁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等2件省政府规章。二、对《辽宁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等4件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
2.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
附件1
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
1.辽宁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2001年2月13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121号)
2.辽宁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
(2010年1月20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244号)
附件2
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
2.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
附件1
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
1.辽宁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2001年2月13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121号)
2.辽宁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
(2010年1月20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244号)
附件2
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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