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官吏制度是怎么样的?
唐朝官吏制度:
唐朝的行政机构,陆轮承袭隋代,以碧镇三省六部制为核心,在这个基础上,依据历史的惯例与经验,再衍生出一些具有执行早慧信、监察、侍从或其他功能的机构,共同组成唐朝的朝官制系统。
选官制度:科举制度。
概况:
1、中央官制:
唐朝沿用隋朝官职制订三省六部制。主要机构有三省、六部、一台、五监、九寺。三省分别为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
2、地方官制:
(1)道置观察使。
(2)州(郡):刺史(太守);别驾、长史、司马;录事、参军事。
(3)六曹:司功、司仓、司户、司兵、司法、司士。
(4)县:县令;县丞、主簿;县尉、录事、佐史。
(5)乡:耆老;五里一乡。
(6)里:里正;五保一里。
(7)村:村正;一自然村为一村。
(8)保:保长;五邻一保。
(9)邻:邻长;四家一邻。
(10)坊:坊正。城市内无村设坊,坊正和村正同级。
唐代的地方行政系统,在唐代前期,采用州、县二级制。到唐代中期演变为道、州、县三级制,同时出现了新的二级行政区——府。
州的长官为刺史,其下属僚佐高祥主要有上佐、判司和录事参军。上佐指长史、司马,没有具体职事,辅佐刺史处理州事,但又往往成为安排闲冗官员的职位。因此唐代后期的中、下州一般都坦念带不置上佐之职。
法律制度
唐朝法律分为律、令、格、式四种。律是刑法典;令是指国家对各项制度所做出具体规定(如《户令》);格是对律令式做出补充修改与对禁令的汇编;式则是各项行政法规(如《水部式》)。《唐律》是唐朝根据隋朝《开皇律》,参照《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等三律修编而来。
自唐高祖时代开始制订,在唐太宗时才宣告完成。至唐高宗永徽年间又对唐律进行了全面注释,写成《律疏》,与《唐律》合称为《唐律疏议》。唐律分十让芦二篇,共五百零二条。唐玄宗时始修《唐六典》,是我国现存最早的一部会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