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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是指法律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合同的标的,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为实现一定的目的而确立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合同的标的依其性质说可划分以下几类:
(1)属于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如:买卖、供用电、水、气、热力,租赁,借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等);
(2)属于提供工作成果的合同(如:建筑工程、加工承揽等);(3)属于提供劳务的合同(如:货物运输、仓储保管等);《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七条 【无权处分效力】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交付的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的标的依其性质说可划分以下几类:
(1)属于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如:买卖、供用电、水、气、热力,租赁,借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等);
(2)属于提供工作成果的合同(如:建筑工程、加工承揽等);(3)属于提供劳务的合同(如:货物运输、仓储保管等);《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七条 【无权处分效力】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交付的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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