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不得少于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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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君莫笑zxz
2022-09-05 · 普通话考试,教资考试,中小学语文教案习题
A君莫笑zx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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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第三十条 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排放噪声的场所、设施、设备、工具和物品。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造成噪声污染的行为。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保密。举报事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并告知举报人。举报人要求答复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处理举报事项的部门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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