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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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财政部消雹迹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实行从价计征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额;
实行从量计征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
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应税产品数量。
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按照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确定,不包括增值税拿并税款。
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肆族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
相关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实行从量计征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
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应税产品数量。
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按照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确定,不包括增值税拿并税款。
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肆族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
相关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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