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单位开除后以前的工龄不能连续计算,不再被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吗?
被单位开除之后,之前的工作年限算是吗?伴随着社会发展养老保险政策的实行,工作年限这一概念一般非常少被提到了,但对于公务人员,从前的工作年限还是很重要的,一般针对被单位开除之后,之前的工作年限就再也不会被承认,工作年限没了,危害最大的是视同缴费年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相关规定,开除处分,这是所有政务处分中最严重一种处罚,开除处分具体是指的判处刑罚,只是针对国家公职人员,那么什么人属于国家公职人员呢?
简单来说,便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管辖六类人员。这六类人员为中国共产党行政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常务委员会行政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行政机关、九三学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及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管理工作人员;二是法律法规、法律规定受权或是受国家行政机关依规委托管理公共行政的部门中从事公务工作的人员;三是国有企业管理工作人员;四是公办的文化教育、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医疗服务、体育运动等有关单位中从事的管理工作人员;五是底层集体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的管理工作人员;六是别的依法履行公职人员工作的人员。假如是归属于之上六类人员,只要是你遭受开除处分的,之前的工作中工作年限就再也不会测算,因为工作年限不会再测算,那样将来在办退休,也是不存在视同缴费年限问题。
除了以上六类人员之外,例如是国企的一般工人,行政事业单位里的工人,机关事业单位中的一般工作员,由于施行的是劳动合同制或者聘用制,这几类人不是国家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对象,也不属国家公职人员,因而不属给与纪律处分或者政务处分对象,最多就是由所在单位开除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开除或者解除劳动关系,都不属政务处分的范围,因而也不会影响以往工作年限的持续测算,假如合乎视同缴费评定的要求的,仍然能够定性为视同缴费年限。
我们国家的社会发展养老保险政策,从时间段上去区划,国企大部分是以1992年逐渐实施的,可是有些地方是以国务关于深化公司养老保险规章制度开始,有些是从国发(1997)26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渐实施的,要是在1992年或者1996年以前被单位开除处分的国有企业管理工作人员,那样在此之前的工作年限是不可以持续继续的,也无法定性为视同缴费年限,假如归属于国企的普通员工,因为当时职工归属于集体所有制的固定工,假如归属于辞退了公职人员的,其工作年限是不能持续计算出来的,也无法测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可是仅仅只是开除解决,解除劳动关系关联,按照原国家劳动部办公厅有关开除员工再次参与工作之后工龄计算问题复函,即劳办发(1994)376号精神实质的相关规定,员工受判处刑罚处分的,仍按现行要求申请办理。因为违反劳动纪律遭受开除解决职工,开除前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工作时间,能够分类汇总为连续工龄。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是以2014年10月逐渐交养老保险的,依照国发(2015)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在2014年10月以前出来工作工作年限,可视性同是缴费年限,那如果在2014年10月以前遭受开除处分的,因为早已被辞退了公职人员,因此判处刑罚之前工作年限依然会被清零,因为工作年限不会再测算了,也就失去了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可是2014年10月之后,逐渐交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依然要测算。假如工作年限很长的人,这一损害也是十分非常大的。
总的来说,被单位开除之后,之前的工作年限不会再测算,危害最大的是视同缴费年限不可以测算,可是实际缴费年限依然要测算。一般危害非常大是国家公职人员,针对民企员工,因为不属国家公职人员,也不属政务处分的范畴,也只能是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开除,但是民企的工作年限都是没有什么用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相关规定,开除处分,这是所有政务处分中最严重一种处罚,开除处分具体是指的判处刑罚,只是针对国家公职人员,那么什么人属于国家公职人员呢?
简单来说,便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管辖六类人员。这六类人员为中国共产党行政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常务委员会行政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行政机关、九三学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及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管理工作人员;二是法律法规、法律规定受权或是受国家行政机关依规委托管理公共行政的部门中从事公务工作的人员;三是国有企业管理工作人员;四是公办的文化教育、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医疗服务、体育运动等有关单位中从事的管理工作人员;五是底层集体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的管理工作人员;六是别的依法履行公职人员工作的人员。假如是归属于之上六类人员,只要是你遭受开除处分的,之前的工作中工作年限就再也不会测算,因为工作年限不会再测算,那样将来在办退休,也是不存在视同缴费年限问题。
除了以上六类人员之外,例如是国企的一般工人,行政事业单位里的工人,机关事业单位中的一般工作员,由于施行的是劳动合同制或者聘用制,这几类人不是国家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对象,也不属国家公职人员,因而不属给与纪律处分或者政务处分对象,最多就是由所在单位开除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开除或者解除劳动关系,都不属政务处分的范围,因而也不会影响以往工作年限的持续测算,假如合乎视同缴费评定的要求的,仍然能够定性为视同缴费年限。
我们国家的社会发展养老保险政策,从时间段上去区划,国企大部分是以1992年逐渐实施的,可是有些地方是以国务关于深化公司养老保险规章制度开始,有些是从国发(1997)26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渐实施的,要是在1992年或者1996年以前被单位开除处分的国有企业管理工作人员,那样在此之前的工作年限是不可以持续继续的,也无法定性为视同缴费年限,假如归属于国企的普通员工,因为当时职工归属于集体所有制的固定工,假如归属于辞退了公职人员的,其工作年限是不能持续计算出来的,也无法测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可是仅仅只是开除解决,解除劳动关系关联,按照原国家劳动部办公厅有关开除员工再次参与工作之后工龄计算问题复函,即劳办发(1994)376号精神实质的相关规定,员工受判处刑罚处分的,仍按现行要求申请办理。因为违反劳动纪律遭受开除解决职工,开除前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工作时间,能够分类汇总为连续工龄。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是以2014年10月逐渐交养老保险的,依照国发(2015)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在2014年10月以前出来工作工作年限,可视性同是缴费年限,那如果在2014年10月以前遭受开除处分的,因为早已被辞退了公职人员,因此判处刑罚之前工作年限依然会被清零,因为工作年限不会再测算了,也就失去了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可是2014年10月之后,逐渐交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依然要测算。假如工作年限很长的人,这一损害也是十分非常大的。
总的来说,被单位开除之后,之前的工作年限不会再测算,危害最大的是视同缴费年限不可以测算,可是实际缴费年限依然要测算。一般危害非常大是国家公职人员,针对民企员工,因为不属国家公职人员,也不属政务处分的范畴,也只能是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开除,但是民企的工作年限都是没有什么用的。